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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12年工作会议号召 抓住难得机遇 迎
[2012/08/31]
高新区2012年工作会议号召~|br|~
抓住难得机遇 迎接严峻挑战~|br|~
谱写高新区新一轮创业的恢宏篇章~|br|~
本刊讯(文英)2月1日,高新区2012年工作会议在火炬大厦四楼会议室隆重召开。此次会议,既是工作会,又是动员会。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两会”精神,总结2011年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紧紧围绕“大力提升南区、加快建设北区”这一主线,迎难而上,合力攻坚,为实现高新区经济社会新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基础。~|br|~
大会上,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程岩与各副主任和各局(室)、街道、创业中心、相关驻区机构分别签订了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程岩的讲话分三个部分,一是2011年主要工作回顾;二是2012年工作安排;三是振奋精神,履职尽责,合力推进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br|~
在回顾2011年的工作时,程岩说,2011年我们紧紧围绕“五项攻坚”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夯实主导产业基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扩区等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圆满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工业提速增效成效显著;城市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民生改善持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三帮双促”收到实效;综合治理扎实推进;新区建设快速启动。~|br|~
在谈到2012年的工作安排时,程岩说,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高新区“一区四园”建设整体推进年,更是全面启动高新北区建设、实现再次创业的启程年。我们要紧紧抓住扩区和长吉一体化的历史性机遇,依托自身的产业发展优势和区位优势,既要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也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作为。2012年主要干好八件事:一要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二要全力保障项目开工条件;三要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储备;四要全力抓好企业服务;五要全力抓好资金筹措;六要全力抓好科技创新和服务业发展;七要全力抓好民生工作;八要全力抓好高新北区开发建设。~|br|~
程岩要求,提升南区,建设新区,困难重重,任务艰巨,压力巨大。高新区全体干部职工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高效实干,要狠抓落实,要善于学习,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br|~
程岩强调,面对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和期望,面对蕴含机遇、充满挑战的特殊形势,面对新区建设的繁重任务,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信念,戮力同心,和衷共济,为今天的发展而尽职,为明天的腾飞而尽责,为百姓的幸福而尽心,抓住难得历史机遇,谱写高新区新一轮发展新篇章,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之城、产业高地、黄金商圈、生态之都,富有生机活力、富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型工业区和现代化科技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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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布《东北地区振兴规划》
[2012/08/19]
根据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9月20日公布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我国将经过10年到15年的努力,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br|~
根据规划,我国将把东北地区建设成为体制机制较为完善,产业结构比较合理,城乡、区域发展相对协调,资源型城市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较 高的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新型原材料和能源保障基地,国家重要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国家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创新 基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br|~
规划提出,“十一五”时期东北地区要努力实现以下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br|~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济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02年翻一番。~|br|~
——经济结构调整取得较大成效。服务业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均有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br|~
——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辽河、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br|~
——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得到改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贫困人口继续减少。防灾减灾能力增强,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 一步好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br|~
——改革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形成以沿海、沿边和主要城市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高。~|br|~
针对东北地区振兴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将采取以下重大举措:~|br|~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产权制度,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积极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强发展活力。~|br|~
——加快结构调整与升级。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br|~
——加快区域合作进程。建立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打破行政壁垒,加速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加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br|~
——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推进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积极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城市功能,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br|~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br|~
——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群众在实施振兴战略中得到实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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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2/08/19]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
第69号~|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br|~
2002年6月29日~|br|~
目 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二章 资金支持~|br|~
第三章 创业扶持~|br|~
第四章 技术创新~|br|~
第五章 市场开拓~|br|~
第六章 社会服务 ~|br|~
第七章 附则~|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br|~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br|~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br|~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br|~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br|~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br|~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br|~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br|~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br|~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br|~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br|~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br|~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br|~
第二章 资金支持~|br|~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br|~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br|~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br|~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br|~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br|~
(二)基金收益;~|br|~
(三)捐赠;~|br|~
(四)其他资金。~|br|~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br|~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br|~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br|~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br|~
(三)支持技术创新;~|br|~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br|~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br|~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br|~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br|~
(八)其他事项。~|br|~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br|~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br|~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br|~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br|~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br|~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br|~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br|~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br|~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br|~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br|~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br|~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br|~
第三章 创业扶持~|br|~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br|~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br|~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br|~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br|~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 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br|~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br|~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br|~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br|~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br|~
第四章 技术创新~|br|~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br|~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br|~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 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br|~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br|~
第五章 市场开拓~|br|~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br|~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br|~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br|~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br|~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br|~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br|~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br|~
第六章 社会服务~|br|~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br|~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br|~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br|~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br|~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br|~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br|~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br|~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br|~
第七章 附则~|br|~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br|~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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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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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r|~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br|~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 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br|~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br|~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br|~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br|~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br|~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br|~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br|~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br|~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br|~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br|~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绩效评估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br|~
(二)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br|~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br|~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参数。~|br|~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br|~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br|~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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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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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br|~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政务公开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及政务公开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br|~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工作。~|br|~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br|~
第二章~|br|~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br|~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建立、目标方案制定、责任制落实、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典型推介、制度建设及其他考核内容。~|br|~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密审查、更新发布、不予公开报备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查阅点设立;建立向市级查阅点报送机制;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年度报告编写发布及其他考核内容。~|br|~
(三)行政审批权公开情况。包括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审批办运行机制创新;企业登记和工业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审批服务行为规范;标准化窗口建设及其他考核内容。~|br|~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行政审批权公开的考核内容,参照以上内容执行。~|br|~
(四)行政执法权公开情况。包括公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公开行政执法者身份;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处罚文书;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及其他考核内容。~|br|~
(五)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包括办事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办事信息公开、单位内部公开、社会评价、收费事项公开、服务规范及其他考核内容。~|br|~
(六)单位内部公开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收支、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干群关系及其他考核内容。~|br|~
(七)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义务监督员评议;社会监督评议;获得上级荣誉;获得舆论肯定或批评;被投诉举报或被起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及其他考核内容。~|br|~
第三章 考核标准~|br|~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br|~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评分标准或考核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制定。项目考核不达标即扣分。被考核单位实际工作中不涉及考核评分标准或考核细则所确定的考核内容的,该项考核按满分计。~|br|~
第八条考核实行特别加减分制。对获得上级荣誉和获得舆论肯定等情况实行加分;对被投诉举报、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新闻舆论批评和被起诉等情况实行减分。因加分使总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因减分使总分数低于0分的,按0分计。~|br|~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br|~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方式坚持日常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务公开办;抽查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br|~
第十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br|~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制订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br|~
(二)各县(市)区、部门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做好自查自检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材料报政务公开办。~|br|~
(三)市政务公开办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br|~
(四)市政务公开办在汇总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br|~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或市政府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br|~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br|~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数应分别高于90分、75分、60分,低于60分的应划定为不合格等次。~|br|~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br|~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范畴。~|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照(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br|~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br|~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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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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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br|~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br|~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br|~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r|~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br|~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br|~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br|~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br|~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br|~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r|~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br|~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br|~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br|~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br|~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br|~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br|~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br|~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br|~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br|~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br|~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br|~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br|~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br|~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br|~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br|~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br|~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br|~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br|~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br|~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br|~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br|~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有公开工作情况。~|br|~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br|~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br|~
(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br|~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br|~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br|~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br|~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br|~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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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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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br|~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br|~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br|~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br|~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br|~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br|~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br|~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br|~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br|~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管理。~|br|~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br|~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br|~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br|~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br|~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br|~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br|~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br|~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br|~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br|~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及长白山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br|~
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br|~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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