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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03/15~|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br|~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2024年2月28日~|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br|~ ~|br|~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br|~ 1.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br|~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证明标准和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每一起医保骗保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br|~ 3.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及时、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裁判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br|~ 二、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br|~ 4.本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br|~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br|~ 5.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br|~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br|~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br|~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br|~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br|~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br|~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br|~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br|~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br|~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br|~ 6.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br|~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br|~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br|~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br|~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br|~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br|~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br|~ 7.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br|~ 8.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r|~ 9.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br|~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br|~ 对第一款规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但行为人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br|~ (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br|~ (2)曾因实施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br|~ (3)以非法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为业的;~|br|~ (4)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br|~ (5)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br|~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br|~ 三、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br|~ 10.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br|~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br|~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br|~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br|~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br|~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br|~ 11.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要同步审查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依法惩治。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发现、识别医保骗保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医保骗保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并坚决依法严惩。~|br|~ 12.对实施医保骗保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决定。~|br|~ 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实施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处理。对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br|~ 13.依法正确适用缓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业骗保人、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有关的特定活动。~|br|~ 14.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罚金、没收财产力度,提高医保骗保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要综合考虑犯罪数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br|~ 四、切实加强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br|~ 15.医保骗保刑事案件链条长、隐蔽深、取证难,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医保骗保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注重收集和固定处方、病历等原始证据材料及证明实施伪造骗取事实的核心证据材料,深入查明犯罪事实,依法移送起诉。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br|~ 16.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构建,加强对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立案监督等工作,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完善证据体系。~|br|~ 17.人民法院要强化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r|~ 18.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r|~ 19.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确因证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证人证言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凭证、账户交易记录、审计报告、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br|~ 2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等有关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予返还。~|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br|~ 21.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无法查明去向,或者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等值财产的追缴数额限于依法查明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对已经追缴或者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br|~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应当及时调取。~|br|~ 2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理案件全过程和各环节,全力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案财物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br|~ 五、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br|~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医保骗保行为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商请就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参考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br|~ 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医保骗保犯罪线索要及时调查,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医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工作。~|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医保骗保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应当依法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机关处理。~|br|~ 2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前期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完善线索发现、核查、移送、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医保骗保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公安机关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快推动信息共享,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力争医保骗保问题“发现在早、打击在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医保骗保案件处理结果及生效文书及时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br|~ 2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时,可商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或核算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br|~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积极能动履职,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根据情况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正常运行和医疗卫生秩序。结合办理案件发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彻底铲除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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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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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解读2024/03/05~|br|~ ~|br|~ 一、起草依据~|br|~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汛〔2015〕2号)》《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等法律法规、预案和技术文件。~|br|~ 二、起草过程 ~|br|~ 《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颁布实施15年。2021年3月,按照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领导要求,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为《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和《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计划2021年底前完成《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底前完成《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在《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省防办总结了《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借鉴了广东、福建、浙江、安徽等省经验和做法,多次与国家防办沟通,按照2018年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2021年5月底编制完成了《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初稿。之后,又先后征求了全省55个政府、39个省防指成员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90余条。根据反馈意见,省防办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送审稿。送审稿在通过了专家论证和舆情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厅党委审议后,上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9日印发了《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br|~ 三、主要框架 ~|br|~ 《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共分为九个部分。 ~|br|~ 第一部分总则。对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进行了说明,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br|~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全省防汛防台风组织体系及职责作了规定。 ~|br|~ 第三部分预警与预防。对预警发布、预警响应行动、监测预报和信息报送、预防准备进行了规定。 ~|br|~ 第四部分信息报告及发布。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信息报告、报送和发布作出规范。 ~|br|~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明确了总体要求,对先期处置、指挥与协同、防汛和防台风应急响应作出了规定,重点完善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 ~|br|~ 第六部分抢险救援。明确了抢险救援基本要求,对抢险救援力量、抢险救援开展时机、抢险救援实施等作了规定;针对典型灾害情景明确了各方工作重点。 ~|br|~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对队伍、信息通信、安全防护、交通、油料、供电、供水、医疗等方面保障工作作出了规定。 ~|br|~ 第八部分后期处置。对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社会捐赠、保险赔偿、灾后评估总结等工作作了规定。 ~|br|~ 第九部分附则。对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与更新、解释部门、实施时间作出规定。此外,为了便于查阅,在附件中用表格方式汇总了洪涝、台风灾害预警信号及含义、信息报送要求和应急响应条件。 ~|br|~ 四、重点内容解读 ~|br|~ (一)关于《新预案》定位。《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是在本省行政区内开展洪涝、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规定了全省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原则、组织体系、预警与预防、信息处理、应急响应、抢险救援、保障措施和后期处置工作内容。 ~|br|~ (二)关于应急预案体系。《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侧重省级防汛防台风工作的规范,其他各类防汛指挥机构应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台风工作内容纳入相关预案中,并与《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相衔接,构成全省完整的防汛防台风预案体系。 ~|br|~ (三)关于组织指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安委会、吉林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吉林省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省建立了常设的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以及城区防汛指挥机构,明确了设立省级前线指挥部、现场联合指挥部的条件和职责。对其他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也要求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各类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管辖权在各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防汛防台风工作。 ~|br|~ (四)关于联合值守制度。《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中增加了联合值守制度,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应采取联合值守工作方式加强本级防指值班工作,并对省防指联合值守制度作出规定。实行联合值守制度的主要理由:洪涝、台风灾害随机性强,尤其到了汛期,危险随时可能发生,需要值班人员不但要掌握本辖区实时雨情、水情、险情、灾情,还要随时对降雨、洪水、强风带来的危险判断,作出相应处置。实际工作中,值班员不可能精通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面临复杂情况,如何正确判断,为下一步防范和处置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联合值守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气象部门派员参加联合值守,可使值班员快速掌握天气下步发展趋势;水利部门参加联合值守,可以提高对工程险情判断的准确性,对洪水运行和将要产生灾害有个准确把握,减少了以往沟通时间,提高效率和值班工作质量。同时,值班岗位是防汛防台风的第一道防线,有必要实行联合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工作。 ~|br|~ (五)关于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和防台风两类,每类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经省长同意,省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经省防指总指挥同意,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经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由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厅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经省防指副总指挥同意,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和指挥。《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还完善了省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完善了省级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终止程序,并对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作了规定。 ~|br|~ (六)关于预警和预防。一是明确了发布预警部门和预警种类,《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台风预警;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各级住建部门与气象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城镇建成区内涝预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水污染预警;二是对预警发布后,省防指如何响应作了明确规定,如当发布暴雨预警时:省防办应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省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并及时组织研判防汛防台风形势,调度有关地方防指防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抽查有关地方防汛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对各地防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防指对省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部署有关地方政府、防指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同时对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省防指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也都进行了规定。三是对雨情、水情、涝情、风情、工情、险情、灾情、蓄滞洪区和山洪及地质灾害情况报送作了规定,如当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中、小洪水时,洪峰时段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大洪水时,洪峰时段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br|~ 解读文件:http://www.jlyj.gov.cn/xxgk/zcwj/202311/t20231114_1165653.html~|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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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03/01(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br|~ 第一章 总则~|br|~ ~|br|~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br|~ ~|br|~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br|~ ~|br|~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br|~ ~|br|~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br|~ ~|br|~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活动。~|br|~ ~|br|~ 第二章 许可管理~|br|~ ~|br|~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br|~ ~|br|~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br|~ ~|br|~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br|~ ~|br|~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br|~ ~|br|~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br|~ ~|br|~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第九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规划,明确设台地点、使用频率、技术参数等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业余中继台服务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协调。~|br|~ ~|br|~ 第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电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br|~ ~|br|~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br|~ ~|br|~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br|~ ~|br|~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br|~ ~|br|~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br|~ ~|br|~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br|~ ~|br|~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br|~ ~|br|~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br|~ ~|br|~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br|~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br|~ ~|br|~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br|~ ~|br|~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为次要业务,或者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共同划分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开展必要的频率协调。~|br|~ ~|br|~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委托电台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方式、技术条件、安装环境等进行现场核查。~|br|~ ~|br|~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检测、频率协调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br|~ ~|br|~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br|~ ~|br|~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规定事项等;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还应当载明工作模式等事项。~|br|~ ~|br|~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br|~ ~|br|~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br|~ ~|br|~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br|~ ~|br|~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br|~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br|~ ~|br|~ 第二十二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br|~ ~|br|~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br|~ ~|br|~ 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br|~ ~|br|~ 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决定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br|~ ~|br|~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台执照颁发、呼号核发等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br|~ ~|br|~ ~|br|~ ~|br|~ 第三章 操作技术能力验证~|br|~ ~|br|~ 第二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br|~ ~|br|~ 第二十六条 参加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br|~ ~|br|~ 参加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6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br|~ ~|br|~ 参加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载明30MHz以下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18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br|~ ~|br|~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和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br|~ ~|br|~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以及验证标准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向社会公布。~|br|~ ~|br|~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验证时间、验证要求等有关事项;不得向参加验证的人员收取费用。~|br|~ ~|br|~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成绩合格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br|~ ~|br|~ 验证证书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br|~ ~|br|~ 第三十条 取得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小于15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取得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br|~ ~|br|~ 第四章 设置、使用要求~|br|~ ~|br|~ 第三十一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和要求,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br|~ ~|br|~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为次要业务划分的,不得对使用主要业务频率划分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使用主要业务频率划分的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br|~ ~|br|~ 违反前款规定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射,待干扰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br|~ ~|br|~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维护业余无线电台,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br|~ ~|br|~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br|~ ~|br|~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通信过程中使用明语或者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简语,以及公开的技术体制和通信协议。~|br|~ ~|br|~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将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记入业余无线电台日志并保留2年以上。~|br|~ ~|br|~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以及结束时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通信过程中不定期(间隔不超过10分钟)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br|~ ~|br|~ 鼓励业余无线电台在通联期间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发送电台呼号。~|br|~ ~|br|~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相应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相应操作技术能力的人员,为提高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的需要,可以在他人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实习。~|br|~ ~|br|~ 发射操作实习应当由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或者其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督指导;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发射功率应当在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且不得超过现场监督指导人员依法取得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范围。~|br|~ ~|br|~ 第三十九条 在他人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的,应当使用所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呼号或者实际操作人员取得的呼号。使用实际操作人员取得的呼号的,业余无线电台通联期间发送呼号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内国际相关要求。~|br|~ ~|br|~ 第四十条 参加或者举办业余无线电通联比赛以及其他重大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经比赛(活动)主办方(牵头单位)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临时使用符合国际规则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br|~ ~|br|~ 第四十一条 取得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且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人员,因开展特殊技术试验、通联等活动,确需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功率限值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经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临时在特定时间、地点以特定功率等限定条件开展电台操作。~|br|~ ~|br|~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br|~ ~|br|~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br|~ ~|br|~ (一)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br|~ ~|br|~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br|~ ~|br|~ (三)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br|~ ~|br|~ (四)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br|~ ~|br|~ (五)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br|~ ~|br|~ (六)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br|~ ~|br|~ (七)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br|~ ~|br|~ (八)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br|~ ~|br|~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br|~ ~|br|~ ~|br|~ ~|br|~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br|~ ~|br|~ 第四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检查和检测。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检测。~|br|~ ~|br|~ 第四十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地或者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到境外无线电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br|~ ~|br|~ 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br|~ ~|br|~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业余无线电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业余无线电台暂停发射。~|br|~ ~|br|~ 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业余无线电台,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br|~ ~|br|~ ~|br|~ ~|br|~ 第六章 法律责任~|br|~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br|~ ~|br|~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br|~ ~|br|~ (一)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br|~ ~|br|~ (二)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br|~ ~|br|~ (三)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以及其他未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 台的。~|br|~ ~|br|~ 第四十九条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br|~ ~|br|~ 第五十条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br|~ ~|br|~ 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 十九条等规定处理。~|br|~ ~|br|~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br|~ 第五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r|~ ~|br|~ ~|br|~ ~|br|~ 第七章 附则~|br|~ ~|br|~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br|~ ~|br|~ (一)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二)业余信标台,是指通过发射信标信号,辅助验证电波传播条件的单发业余无线电台。~|br|~ ~|br|~ 第五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业余业务频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br|~ ~|br|~ 第五十六条 设置、使用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空间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br|~ ~|br|~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业余无线电台监督管理职责。~|br|~ ~|br|~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公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br|~ ~|br|~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执照载明的参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许可权限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br|~ ~|br|~ ~|br|~ ~|br|~ 附件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pdf~|br|~ ~|br|~ 附件2: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编制和核发要求.pdf~|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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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舒兰市2024年鼓励白鹅养殖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解读说明2024/02/21~|br|~ 自我市发展白鹅产业以来,为扶持乡(镇)街广大白鹅养殖户,快速壮大白鹅产业,市政府在2022年、2023年相继出台、补充了《舒兰市鼓励白鹅养殖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经过两年的运行,效果非常好,养殖户很认可。~|br|~ 2024年是我市白鹅发展的关键之年,为了坚定白鹅养殖户的发展信心,完善白鹅产业链条,扶持白鹅产业良性发展。在总结完善前两年“鹅十条”的基础上,借鉴黑龙江省、安徽省及吉林大安等地相关白鹅扶持政策,组织起草了《舒兰市2024年鼓励白鹅养殖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主要目的就是要为我市白鹅全产业链发展,起到强力支撑和保驾护航的作用。~|br|~ 2024年的“鹅十条”,突出了舒兰“寒地生态鹅”的品牌打造和养殖发展。完善了白鹅养殖贷款扶持政策、白鹅养殖的保险政策、种鹅的补贴政策、棚舍建设的奖补政策、白鹅保底收购保障政策、粪污综合利用奖补政策、牧草青贮奖补政策;增加了示范镇专业村专业户的奖补政策、白鹅养殖企业(户)入育繁推园区激励政策、白鹅域外养殖激励政策。~|br|~ 现对《舒兰市2024年鼓励白鹅养殖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解读如下:~|br|~ ~|br|~ 第一条:支持产业发展基金贷款扶持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建立3000—5000万元的白鹅产业发展基金,与银行部门合作放大10倍,形成3—5亿元的专项贷款资金,用于对白鹅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br|~ 2024年新完善内容为:~|br|~ 建立白鹅产业发展基金,市财政在3月中旬前投入1000万元,与银行部门合作放大10倍,形成1亿元的专项贷款资金,用于对白鹅规模养殖户和白鹅产业链企业的信贷扶持。~|br|~ 支持白鹅养殖创业贷款。对新发展的批次养殖量500只以上的养鹅主体,实施小额创业贴息贷款,贷款期最长3年,贷款额度为批养殖量500—1000只贷款3万元、1000只以上最高贷款4万元。参照创业担保相关政策给予贴息。~|br|~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及外来人员发展白鹅养殖的,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额度每人不超过20万元,参照创业担保相关政策给予贴息。~|br|~ 对批次养殖量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按照相关贷款政策,参照创业担保相关政策给予贴息。~|br|~ 需要说明的是:在贷款利息上,按照省财政厅的文件要求,没有全额贴息了,最高贴息额度为50%。~|br|~ ~|br|~ 第二条:支持白鹅养殖保险扶持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批次存栏500只以上的养鹅主体,按照2元/只的标准缴纳保费,其中:养鹅场(户)承担0.6元/只,财政承担1.4元/只;理赔最高金额50元/只。~|br|~ 2024年新完善内容为:~|br|~ 对于养殖75日龄,批次存栏量1000只以上的养鹅主体,按照2元/只的标准缴纳保费,其中:养鹅户承担1元/只,财政承担1元/只;理赔最高金额50元/只。~|br|~ 对于养殖120日龄,批次存栏1000只以上的养鹅主体,按照4元/只的标准缴纳保费,其中:养鹅户承担1.2元/只,财政承担2.8元/只;理赔最高金额80元/只。~|br|~ 对从国内具有一定规模、取得种禽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扩繁场,引进10000只以上的“三花、霍尔多巴吉”等优质种鹅的种鹅养殖基地,按照6元/只的标准缴纳保费,其中:养鹅户承担2元/只,财政承担4元/只;成龄在产期最高理赔金额120元/只。~|br|~ ~|br|~ 第三条:支持白鹅保底价收购保障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完善白鹅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降低白鹅养殖风险,鼓励养鹅主体与域内屠宰企业签订收购订单,建立最低9元/斤和随行就市的保底订单收购价。~|br|~ 适当提高老鹅收购价格,打造高品质鹅绒原料基地。给予120天以上老鹅,不低于10元/斤收购;180天以上老鹅,不低于12元/斤收购。~|br|~ 2024年新改动内容为:~|br|~ 支持“舒雁公司、吉鹅集团、禾丰饲料、养殖户”建立“四位一体”运营模式,签订“订单式养殖保底价收购协议”,对于签订订单的养殖户,以白鹅8斤/只以上、保底9元/斤价格收购。参照出栏当日前推一周的销售期平均数值确定市场价格线,当市场价格线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照最低保护价收购,差价款补贴给屠宰收购企业。~|br|~ 鼓励养殖120天以上的小老鹅,出栏时按照出栏数量以0.5元/只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养殖420天以上的老鹅,出栏时按照出栏数量以1元/只标准给予补贴。~|br|~ ~|br|~ 第四条:支持白鹅良种繁育奖补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积极鼓励企业、合作社、养殖场(区)和个体等建设种鹅养殖场(区)。对引进的1500只以上的成龄在产三花、霍尔多巴吉、皖西、浙东优质种母鹅,按照祖代种母鹅30元/只、父母代种母鹅15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br|~ 对存栏1500只以上成龄在产三花、霍尔多巴吉、皖西、浙东优质种母鹅的规模种鹅场和示范户,按照标准给予补贴,加速建成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白鹅种源繁育基地。~|br|~ 2024年新完善内容为:~|br|~ 鼓励企业、合作社和养殖场等建设种鹅养殖场(区),加速建成具有国内影响力、优质纯正的白鹅种源繁育基地。~|br|~ 对从国内具有一定规模、取得种禽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扩繁场,引进10000只以上的“三花、霍尔多巴吉”等优质种母鹅,种鹅成龄在产后,按照祖代种母鹅30元/只、父母代种母鹅15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br|~ 引进20000只以上的成龄在产“三花、霍尔多巴吉”等优质种母鹅,种鹅成龄在产后,按照祖代种母鹅30元/只、父母代种母鹅2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br|~ 引进30000只以上的成龄在产“三花、霍尔多巴吉”等优质种母鹅,按照祖代种母鹅40元/只、父母代种母鹅3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br|~ 对于从国外引进纯种祖代鹅的规模养殖场和示范户,按照1000元/套(每套为1公4母)的标准给予补助。~|br|~ 鼓励种鹅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联合育种机制,培育符合市场需求的“舒兰白鹅”品种(系),通过国家农业部等相应机构品系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br|~ ~|br|~ 第五条:支持标准化规模场(区)建设奖补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积极鼓励标准化规模养鹅场(区)发展。支持新建林缘、水缘、田缘、矿山荒山、牧光互补等标准化规模养鹅基地。支持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村党组织+养殖场(户)”、“振兴鹅”等多种养殖模式。~|br|~ 鼓励发展域外养殖,对外县(市)区养殖户,凡是签订回收订单的,均享受保底收购价格和保险优惠政策。~|br|~ 对新建已投入养殖且批存栏鹅1000只、鹅舍饲养面积达到1亩(指667平方米/亩)以上的规模养鹅场(区),经验收合格后,日光温室棚舍奖补1.3万元/亩、冷棚舍奖补0.5万元/亩。~|br|~ 对当年新建的白鹅养殖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已享受省、市各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奖补。~|br|~ 2024年新完善内容为:~|br|~ 鼓励标准化规模养鹅场(区)发展。市林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研究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在林边、水边、山边、田边、矿山荒地、村屯地头、房前屋后等地新建标准化规模养鹅场(区)。~|br|~ 对新建已投入养殖且批存栏鹅1000只、鹅舍饲养面积达到1亩(指667平方米/亩)以上的规模养鹅场(区),经验收合格后,日光温室棚舍奖补1.3万元/亩、冷棚舍奖补0.5万元/亩。~|br|~ ~|br|~ 第六条:支持白鹅养殖示范镇、专业村、专业户奖补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标题:持续实施优质鹅苗补贴~|br|~ 政策。内容是:~|br|~ 对域内引进的1000只及以上的三花、霍尔多巴吉、皖西、浙东等优质鹅苗的规模养鹅场(区),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给予适当补贴。~|br|~ 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且给白鹅养殖业带来较大影响的场(区)取消补贴政策。~|br|~ 2024年新政策标题:支持白鹅养殖示范镇、专业村、专业户奖补政策~|br|~ 新增加内容为:~|br|~ 鼓励乡(镇)街大力发展白鹅养殖示范镇、专业村、专业户。~|br|~ 鼓励创建“白鹅养殖示范镇”。对养殖规模100万只以上乡(镇)街,一次性奖补示范镇20万元。~|br|~ 鼓励打造“白鹅养殖专业村”。对以村集体为单位成立合作社,进入“四位一体”养殖运营模式,养殖量30万只以上,养殖户达到50户以上,一次性奖补村集体10万元,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br|~ 鼓励发展“白鹅养殖专业户”。对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的白鹅养殖专业户,一次性奖补专业户10万元;对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的白鹅养殖专业户,一次性奖补专业户30万元。~|br|~ ~|br|~ 第七条:支持粪污资源化利用奖补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内容是:~|br|~ 凡是当年配套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的企业主体(包括场、区或以村、屯为单位建设的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经评估验收合格,正式运行后,按照已处理粪污量,适当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不超过粪污处理设施总投资的30%。~|br|~ 2024年新完善内容为:~|br|~ 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白鹅养殖场对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堆沤发酵、还田,还田量不低于2吨/亩,经评估验收合格,给予90元/吨的补贴。~|br|~ ~|br|~ 第八条、支持优质牧草饲喂和青贮补贴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标题:持续实施省级粮改饲补贴政策。~|br|~ 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吉林省财政厅2023年粮改饲政策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白鹅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收贮、使用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甜高粱、高丹草等青贮产品和优质饲草产品给予补贴。在2023年粮改饲补贴政策没有出台前,补贴标准比照2022年执行。~|br|~ 2024年新政策标题:支持优质牧草喂饲和青贮补贴政策~|br|~ 新完善内容为:~|br|~ 鼓励养殖户采取优质牧草饲喂模式和符合条件(畜牧局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的饲料加工企业(场、合作社)开展青贮产品和牧草加工。~|br|~ 对于养殖户自种自喂“青贮玉米、苜蓿草、燕麦草、甜高粱、高丹草、墨西哥玉米”等优质牧草的,给予60元/吨的补贴。~|br|~ 对于生产加工青贮产品和优质牧草产品的企业(场、合作社),给予60元/吨的补贴。~|br|~ ~|br|~ 第九条、支持白鹅养殖企业(户)入育繁推园区激励政策~|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标题是:持续推进服务体系和疫病防控保障政策。~|br|~ 强化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运行管理,健全完善强制免~|br|~ 疫、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应急管理四大体系。~|br|~ 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技术合作,加速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引进和推广。~|br|~ 构建疫病防控服务网络,建立以“市畜牧疫控中心、乡镇畜牧科、村级防疫员”为主体的科学防疫体系。~|br|~ 加快发展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完成兽医服务团队建设,依托兽医行业相关企业、社会组织、防疫服务队等主体,培养多级网格化服务兽医队伍,为养殖户提供培训、指导、免疫、诊疗等服务。~|br|~ 延长孵化供雏企业服务链条,逐步形成“孵化供雏—技术指导—疫病防治—饲料供应——成鹅回收”服务保障体系。~|br|~ 2024年新政策标题:支持白鹅养殖企业(户)入育繁推园区激励政策~|br|~ 新增加内容为:~|br|~ 鼓励白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进入育繁推园区发展白鹅养殖,棚舍租金为冷棚(库房)租金每平方米10元、暖棚租金每平米12元。合同一签三年,租金一年一交,三年后按照专项债利息收缴租金。~|br|~ 对于整体租用育繁推园区鹅棚或租用20栋以上鹅棚的养殖场(户),给予减免一年租金激励政策。~|br|~ 对于在育繁推园区内引进优质种鹅(取得种禽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给予减免一年租金和相应的激励政策。~|br|~ ~|br|~ 第十条、支持白鹅域外养殖激励政策 ~|br|~ 此项政策,2023年原政策标题:持续强化多方要素保障。~|br|~ 各部门要将上级专项补贴政策向白鹅产业重点倾斜,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企业主体。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发可用的荒山地、林缘地等农地,协调解决养鹅用地难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肉鹅生、熟加工企业和流通领域及市场价格的监管。市乡村振兴局要统筹使用乡村振兴资金,大力发展“振兴鹅”规模。市环保分局要加大对大型白鹅养殖户的环境检测力度。市税务局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给予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舒雁运营公司围绕白鹅全产业链,加强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银信部门要加大对白鹅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br|~ 2024年新政策标题:支持白鹅域外养殖激励政策 ~|br|~ 新增加内容为:~|br|~ 鼓励发展域外养殖。对于签订“四位一体”订单协议,并在市畜牧局备案、认证的域外白鹅养殖场(户),享受保底价收购政策。~|br|~ 相关链接: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24年鼓励白鹅养殖业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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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02/19~|br|~ 相关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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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02/19~|br|~ 吉政办发〔2024〕2号~|br|~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br|~ 《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24年2月4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br|~ 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br|~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br|~ 一、总体要求~|br|~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开放包容、放开搞活,牢固树立争先进位、不甘人后意识,破除惯性思维,强化目标牵引、结果导向,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以经营主体感受为标准,变“政府端菜”为“企业点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组织实施一批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务实管用举措和激励性政策,进一步引导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强有力支撑。~|br|~ 二、突破关键卡点,营造服务周到、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br|~ 聚焦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层层把关”思维严重、“主动解决问题”意识不强等问题,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一对一助企服务”,让企业“少跑腿”“零跑腿”,推动更多经营主体有感“一件事”高效办成,办事不求人。~|br|~ (一)建立企业开办辅导机制。在开展登记注册、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所有环节,实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服务,对“四大集群”“六新产业”企业重点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跟踪服务。~|br|~ (二)强化项目保障服务。积极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作用,闭环协调解决项目问题,推行“项目中心+行长”工作机制,举办项目融资路演活动,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br|~ (三)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机制,主动为办事企业提供服务。~|br|~ (四)加强与民营企业高效沟通。建立完善多层次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br|~ (五)推行企业诉求直达机制。以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为基础,建立省政协、省工商联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等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实时接收政协委员、工商联、商(协)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反映诉求。对企业反映的重点诉求分类汇总,以《民声摘报》《督查专报》等直报省政府,并建立跟踪办理机制,推动企业诉求高效回应,办理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br|~ (六)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加快支持保障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提级论证类项目的审核,推进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清理规范。~|br|~ (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场景式审批。按照投资方式、建设内容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10个项目类型,分场景绘制流程图、制作办事指南,按照一个场景一张清单实行精细化、标准化审批服务。~|br|~ (八)提高交通领域行政备案效率。压缩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备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办理时限,时限由30个工作日变为窗口现场办结。~|br|~ (九)优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br|~ 三、规范监管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br|~ 聚焦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实施“事前报备、现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br|~ (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br|~ (十一)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施“事前报备、现场亮证、扫码迎检、事后评价”的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抓起,跟踪全程,强力整治随意检查执法,持续规范监管秩序。~|br|~ (十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完善“一案三书”工作机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br|~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长远稳定发展。~|br|~ (十四)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建立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快侦快办快结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全力追赃挽损。全面开展接报案与立案“码上监督”,畅通企业群众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进“法制千警阅万卷”案件评查,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体系。~|br|~ (十五)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应急系统上下级联动、企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联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清根式”检查。通过分级监管和联动执法,降低检查频率,进一步帮助企业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避免问题隐患“屡查屡现”。~|br|~ (十六)推行消防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br|~ 四、疏通堵点难点,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br|~ 聚焦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以改革新招法、减负硬措施,全力破解企业准入申请材料多、运营成本高、注销程序繁琐等问题。~|br|~ (十七)优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办理。完善许可e窗通系统,通过优化和再造办事流程,将许可申请材料再压减25%以上,办理时间再压减50%以上,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br|~ (十八)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效。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将纳入联办范围的高频证照由44项增加至50项以上,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br|~ (十九)推行企业注销“一次办”。完善经营主体注销服务指引,允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推动经营主体注销“一次办”,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br|~ (二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在一定范围内,试点推行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br|~ (二十一)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教育、医疗、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加大交叉检查力度,切实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br|~ 五、对标企业需求,营造多元供给、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br|~ 聚焦项目用地节约利用水平不高、用工结构性短缺、融资质押贷款门槛高等问题,多措并举,提高要素质量,强化配套服务,提升配置效率。~|br|~ (二十二)建立存量土地数字化超市。制作各市、县存量土地招商地图,将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上图入库”,摆上超市货架,加快推进长春市存量土地“阅地云”招商平台建设。~|br|~ (二十三)优化不动产登记。推动不动产登记平台与金融平台融合贯通,深化“自然资源+金融”网上“总对总”业务协同,实现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简约高效“一站式”办理。~|br|~ (二十四)优化规划许可办理。推动长春、吉林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供地手续同步办理。~|br|~ (二十五)推行企业员工招聘“一次办”。全面实施就业登记、社保卡申领等业务一次办理,推进企业员工招聘“一件事”和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直补快办”,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br|~ (二十六)强化人才政策落实。及时兑现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等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实现政策“即申即享”。~|br|~ (二十七)巩固提升用电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项目建筑区划红线。打造“开门接电”特色服务品牌,对重大项目超前落实配电网规划,超前对接用电需求,超前编制供电方案,推广项目用电“即申即办”。~|br|~ (二十八)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大金融惠企服务力度,深入开展首贷拓展行动,力争新增首贷经营主体1万户,新增首贷金额200亿元,切实增强经营主体金融获得感。推广“信易贷”模式,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力争突破100万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br|~ (二十九)积极推行退税提醒。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各类业务,全部实行自动甄别企业、自动推送提醒,提高企业退税效率。~|br|~ (三十)优化创新示范服务。开展创新能力培训,提升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开展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评估,积极为双创示范基地在孵企业提供法律、财务、融资等“一对一”服务。~|br|~ 六、推进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br|~ 突出解决政务失信问题,整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发挥社会信用支撑作用,推动信用应用,提升政府公信力。~|br|~ (三十一)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各地区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br|~ (三十二)推动涉府案件执结化解。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整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等行为,重点整治无分歧欠款(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和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欠款)久拖不还问题。~|br|~ (三十三)深化信用替代证明改革。为企业请进来、走出去提供便利,与已实行替代证明改革地区实现信用报告跨区域互认,有序扩大信用报告替代领域。~|br|~ (三十四)扎实推进“信用提升”行动。建立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清单,对企业公示信息出现轻微差错、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经提示及时修改完善履行公示义务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推行失信提醒,对即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和业务指导。~|br|~ 七、优化口岸服务,营造合作共赢、包容外向的开放环境~|br|~ 聚焦区域开放发展中存在的通关通检流程需优化、智能化水平待提升等问题,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时效。~|br|~ (三十五)提升通关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实施主动披露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查自纠,深化“提前申报”等通关作业改革,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br|~ (三十六)压缩出口企业退税时间。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分类管理,将全省一、二类企业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br|~ 八、保障措施~|br|~ (三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深化“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各级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一把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营商环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挂牌督办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案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br|~ (三十八)确保整体提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落实举措,明确工作责任。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各地各部门营商环境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推广复制,引领带动整体提升。~|br|~ (三十九)狠抓整治整改。聚焦行业监管顽疾、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行管部门靶向施治,源头治理一批监管顽疾和服务乱象,举一反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自查整改,真正做到整改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各行业、各部门服务效能跃升。~|br|~ (四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和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措施的宣传、解读,扩大覆盖面和知晓度,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br|~ 相关链接:图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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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区人民政府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2024/02/01船营区人民政府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br|~ 2023年,船营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建设法治船营为目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br|~ 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br|~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br|~ 一是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持续推进。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聘请市委党校副校长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为题为我区科级以上政法干部集中授课,并召开区委常委会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3次、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9次。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校课堂教育相结合,我区31所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多种方式开展法治专题学习活动120余次。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议题,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严格对标《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规范创建法治政府。圆满完成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验收考核迎检。三是加强船营法治建设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重要举措方案》,组织召开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协调会议。不断完善船营区基层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我区各乡(镇)街均建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部门)形成法治建设工作制度。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对近5年来,我区依法治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四是督察督办依法治区重点工作。结合法治船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工作任务,制定督察任务清单430余项,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提升法治建设工作成效。压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对各级党政负责人落实法治建设责任的监督,积极配合我市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br|~ (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br|~ 一是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召开2023年度船营区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2023年任务重点。夯实依法治区工作基础,完善基层法治建设组织架构,全区各区直部门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法治建设工作,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专门承担具体工作;各乡(镇)街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村(社区)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推动全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加大法治建设考核力度。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内容,及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全区67名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述法工作,全区上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进一步增强。三是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干部德才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实绩考核,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结合干部调整工作,重点考虑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从事相关经历的进行优先提拔。四是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推动“八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制定下发《船营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纳入区委理论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主题宣传月,围绕宗教事务条例、劳动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开展普法宣传100余场,开展机关大讲堂、庭审观摩等活动40余场,制发各类普法宣传资料和宣传品1万余份。强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持续推进“法律明白人”服务乡村,制发市民(村民)法治学校门牌120个,挂牌法治图书角120个。~|br|~ (三)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br|~ 一是推进政务服务工作简化。遵循“应进必进”原则,以全流程审批系统为依托,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户籍管理等领域51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置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协调24个部门,新推进179个事项进厅。我区共639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611项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厅比率为95.61%。不断提高纳入“无差别”综合受理事项数量,我区639项政务服务事项,479项纳入无差别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比率为75%。二是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建立受理审批有效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出现因沟通不畅导致的退办、逾期等现象。今年我区共639项政务服务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共计14948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共计4487个工作日,压缩比为70%。推动更多审批事项由“承诺件”向“即办件”转变。我区639项政务服务事项,291项为即办件,即办率为45.53%。三是健全完善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2023年,经过调整后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706项,乡镇权责清单75项,街道权责清单47项。四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逐步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2023年,我区共编制年度抽查计划48项,其中:部门内28项;跨部门20项,联合抽查比例达到41.67%,达到上级部门要求的联合抽查比例30%以上的目标。五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执法。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在农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消费安全等民生领域,持续开展执法行动,共审核案件66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4406户次,整改风险隐患634处。~|br|~ (四)依法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br|~ 一是健全政府制度建设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严格履行评估、审查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监督制度。组织法律顾问列席政府常务会议19次,各类专题会议20余次,审查、起草各类合同60余份。二是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严格落实《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或不当条款。对超过有效期或已由新规定代替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清理。2023年经清理依法确认我区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合法有效9件、宣布失效3件、决定废止1件。三是重大决策明确全流程,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今年以来共制定重大行政决策5项。~|br|~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br|~ 一是推进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组织召开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会,举办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班,明确乡(镇)街“一把手”职责,提高基层重视程度。完成省司法厅对我区执法改革试点欢喜乡的验收工作,不断总结改革经验,为全面开展执法改革提供依据。持续推进落实“一支队伍管执法”和“街道吹哨 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各乡(镇)街共开展“吹哨报道”143次,开展行政执法217次。二是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召开船营区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成立我区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委依法治区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兼任)和我区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指导我区执法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各执法单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重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资格管理工作的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资格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我区新晋执法人员培训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对全区110余名新晋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法公共法律知识》和行政处罚专题培训。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为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符合办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申请办理执法证102个。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开展2023年度执法案卷集中评查。随机抽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卷14卷,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执法程序、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问题提出执法案卷评查意见12条,及时反馈被查单位整改落实。~|br|~ (六)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br|~ 一是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工作联络机制,确保司法、检察和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涉及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率达到100%。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区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区政府依法协助人大、政协开展视察、调研19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12类35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复率100%,满意率100%。三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印发《船营区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br|~ (七)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br|~ 一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落实“万事万家和”调解活动职责任务,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一步强化11家个人调解室和6家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能,增进司法所与乡(镇)街联动配合。开展排查基层矛盾纠纷4733次,排查出纠纷544件,化解527件,引导进入法律程序17件,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7%,我区无“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工作者进村屯即“一村一法律顾问”及“律师进社区工作”。为我区59个村和61个社区分别配备法律顾问、社区律师,提供解答法律咨询375件、出具法律意见23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70件、代写法律文书26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42件、协助处理信访问题5件。三是扎实开展行政复议。今年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2件,指导涉事部门开展行政复议答辩工作。开展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提高我区行政复议质量,减少经行政复议后被诉案件数量、败诉比例。~|br|~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br|~ 一是推动应急能力体系建设。制定《船营区乡镇(街道)“五强”、村(社区)“四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全区基层应急体系和网格化建设。二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按照“应急措施具体、处置程序简明、具有可操作性”原则,组织修订全区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印发《吉林市船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并发布《船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2项专项预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任务分工,推动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修订发布。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处置能力。组织各乡(镇)街、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针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组织开展贴近实际的区级多部门联动桌面推演,全区按计划完成“船营区防汛应急桌面推演”等35项全区重点演练项目,共计演练520余场,参演人数达2.5万人。强化对北山庙会等大型活动、重点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实地踏查,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br|~ 二、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与不足~|br|~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均衡现象依然突出,部门间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门和街道乡镇依法行政能力不均衡的状况依然存在。在推进法治政府常态化建设工作中,缺乏法治方面的专业人才,影响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部分工作的开展。 二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合法性审核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基层干部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传统思想和观望思维,习惯于凭经验办事解决问题,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实践,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职权划出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界限和分工还需进一步理顺,执法权下放乡(镇)街和事业单位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还需关注解决。部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储备量低、执法业务水平不强、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限制了基层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br|~ 三、下步工作打算~|br|~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夯实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将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br|~ (一)坚持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br|~ (二)开展法治政府省级示范创建。有序推动各部门(单位)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强化协同联动,确保全区法治建设各项既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定期调度督察工作,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完善工作举措,推动我区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br|~ (三)不断加强法治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各部门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积极开展法治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等法制审核职责全面落实。深入推动落实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br|~ (四)持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把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与干部绩效考核结合。坚决落实“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制度,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仅委托律师出庭等现象。 ~|br|~ (五)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法治船营”建设为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全区各单位开展好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抓好法律“七进”法治宣传活动。~|br|~ 船营区人民政府~|br|~ 2024年1月31日~|br|~ ~|br|~ ~|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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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解读2024/01/30~|br|~ 1.吉林省新高考与老高考有哪些不同?~|br|~ 一是选科组合不同。新高考改变了以往文理分科的学科布局,在“3+1+2”科目组合下,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自主在12种科目组合中选择高考科目,不仅扩大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也使选科更为优化和合理。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也可以选择思想政治和地理等;首选科目为历史的,也可以选择化学和生物学等。~|br|~ 二是考试科目不同。相较于老高考,新高考数学科目不再分文理;原来的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调整为首选科目+再选科目。~|br|~ 三是成绩组成不同。新高考考生的文化课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其中,选择性考试科目中的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呈现,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赋分方式呈现。~|br|~ 四是志愿填报方式不同。老高考以“院校”为基本单位填报志愿,新高考则是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相比于老高考,新高考更有利于考生按照专业兴趣和特长选择自己理想的志愿。~|br|~ 五是录取规则不同。新高考模式下,按照历史、物理两个学科组,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线、单独投档录取。普通本科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不再区分一本和二本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的选择范围更为合理。~|br|~ 2.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有哪些?~|br|~ 2024年,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以及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考生须首先在历史、物理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使用全国卷,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br|~ 3.考试时间如何安排?~|br|~ 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6月9日。语文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为:~|br|~ 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如有调整,我省选择性考试科目的考试安排相应调整。~|br|~ 4.考生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有什么要求?~|br|~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考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自主选择报考相应的选择性考试科目,没有其他要求和限制。~|br|~ 5.高考总成绩是如何组成的?~|br|~ 2024年,我省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br|~ 6.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考试成绩的等级分是如何转换的?~|br|~ 我省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每科原始分满分为100分。转换分以30分作为赋分起点,满分100分。先将每科考生的原始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15%、35%、35%、13%和2%。再将A至E等5个等级内的考生原始分,依照等比例转换原则,分别转换到100~86分、85~71分、70~56分、55~41分和40~30分五个分数区间,得出考生的等级转换分。~|br|~ 由于等级赋分原理相对复杂,第三批8省(市)和第四批的7省(区)在教育部指导下,邀请数理统计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对历年考试数据分析、演算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以上等级赋分办法。~|br|~ 高考成绩公布时,考生查询到的再选科目成绩是等级赋分后的成绩,不需要考生自行转换。~|br|~ 7.高考改革后,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有变化吗?~|br|~ 高考改革后,高职分类考试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要求保持不变。~|br|~ 8.2024年招生计划是如何编制的?什么是历史学科类、物理学科类?~|br|~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每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科目历史和物理分别公布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首选考试科目为历史的称为“历史学科类”,首选考试科目为物理的称为“物理学科类”。~|br|~ 我省招生录取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高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一个或多个专业。同一高校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同一高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要求,分设不同的院校专业组。~|br|~ 对考生资格、生源范围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如: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预科班、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招生等。~|br|~ 比如:某高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等专业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物理、再选科目不限;但其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物理、再选科目化学。该高校须设2个院校专业组,分别为专业组A和专业组B。如果考生的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生物”,则可以同时报考专业组A和专业组B;如果考生的选考科目组合为“物理、生物、地理”,则只可以报考专业组A。~|br|~ 9.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何划定?~|br|~ 普通类按照首选科目历史、物理依据招生计划一定比例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br|~ 艺术类以普通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基数,按教育部要求划定。~|br|~ 体育类按照首选科目历史、物理,以及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br|~ 民航飞行技术专业的分数线参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br|~ 10.2024年招生录取批次和志愿是如何设置的?~|br|~ 2024年开始,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阶段,按类别分批次进行。“院校专业组”为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专业组内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br|~ (1)普通类~|br|~ 普通类分为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br|~ 提前批分为A、B两个批段。A段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军事、公安、司法、消防、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优师专项计划、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部分院校的小语种专业;省属院校的免费医学定向、公费师范定向、订单农科生等相关专业;定向培养军士、司法类等高职(专科)层次相关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或我省招委会批准的特殊院校(专业)。B段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院校及专业。~|br|~ 本科批设4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本科层次普通类招生各专业以及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蒙生八省对等协作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4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br|~ (2)艺术类~|br|~ 艺术类分为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br|~ 提前批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专业或戏曲类专业。~|br|~ 本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使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br|~ (3)体育类~|br|~ 体育类分为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br|~ 本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体育类专业。~|br|~ 11.我省新高考志愿设置与改革前有何不同?~|br|~ 一是志愿单位不同。改革前以“院校”为志愿填报单位,1所院校即为1个志愿,按“1所院校+多个专业”的方式进行志愿填报。改革后以“院校专业组”为志愿填报单位,1个院校专业组即为1个志愿,按“院校+专业组”的方式进行志愿填报。总体来看,院校志愿变成了院校专业组志愿,由1个“大户头”变成了若干“小户头”,专业组合较改革前更为细化,更有利于考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有选择性地进行填报。~|br|~ 二是志愿数量不同。改革前,我省各批次平行志愿设置7个或10个院校志愿不等。改革后,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均设置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须根据志愿数量的变化,合理填报高考志愿。~|br|~ 三是填报要求不同。改革前,考生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填报相应的院校志愿。改革后,在填报志愿时,增加了院校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考生须按照要求填报志愿。~|br|~ 12.填报志愿时,如何理解院校专业组要求?~|br|~ 招生院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提出本校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应根据自己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对照高校招生专业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准确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主要分为四类:~|br|~ 第一类: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都未提出要求的,即“不提科目要求”,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均可报考。~|br|~ 第二类:只对首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物理(1门科目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为任意2门的考生方可报考。~|br|~ 第三类:只对再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化学(1门科目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化学,生物学(2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学的考生方可报考。~|br|~ 第四类: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均提出选考要求的,如“物理,化学(2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学的考生方可报考。~|br|~ 考生可报考的专业以普通高校当年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为准。考生所考的科目组合不符合院校专业组选科要求的,则无法填报该院校专业组志愿。~|br|~ 13.特殊类型资格线是如何划定的,有什么作用?~|br|~ 我省按照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数一定比例,依据首选科目分别划定本科特殊类型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br|~ 14.高水平运动队文化课分数线如何划定?~|br|~ 按照规定,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br|~ 15.如何理解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br|~ 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是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院校专业组志愿,符合投档条件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如没有符合投档条件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br|~ 如果考生投档到某院校某一专业组,选择了服从专业调剂,只能在院校专业组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不能调剂到其他院校专业组。~|br|~ 如果考生档案投档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次考生所填报的其它院校专业组志愿。~|br|~ 比如:考生A,全省排名100名。录取系统首先从第1名依次检索到第99名。检索到该生时,首先检索该生填报志愿的01院校专业组,如果01院校专业组投档已满,则该生无法投到该院校专业组;按规则继续检索02院校专业组,如果02院校专业组投档未满,则该生档案投到02院校专业组,计算机不再检索该生的03~40院校专业组志愿。以此类推。如果该生填报的所有院校专业组都无法满足投档条件,则该生的所有平行志愿均无法投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系统完成对考生A的全部检索后,再处理下一位考生。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不补充投档。即使投档后因身体条件、单科成绩等原因被退档,无论该考生后续是否还有符合投档条件的志愿,也不再投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br|~ 16.2024年的录取顺序是如何安排的?~|br|~ 普通类按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艺术类按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体育类按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br|~ 17.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以填报普通类专业吗?~|br|~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以按文化成绩填报普通类专业。但在同一录取批次,考生只能在两者中选择一类填报。~|br|~ 18.填报特殊类型志愿需要了解哪些事项?~|br|~ 特殊类型招生志愿主要设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主要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模式,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填报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符合相关院校相应招生资格,且高考成绩等达到有关要求。~|br|~ 19.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br|~ 考生填报志愿时,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和我省招生政策,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各专业选科要求和招生计划等。根据自己的成绩、选科情况、体检结果等,慎重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志愿填报等相关密码,对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br|~ 20.普通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是如何构成的?~|br|~ 普通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br|~ 21.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是如何构成的?~|br|~ 艺术类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的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分类别计算的综合成绩。~|br|~ 播音与主持类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750;~|br|~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50%+(专业分÷专业满分)×50%〕×750。~|br|~ 戏曲类投档成绩为艺术校考成绩或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br|~ 22.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如何构成?~|br|~ 体育类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时,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7.5+专业课成绩”形成的综合分投档。~|br|~ 23.平行志愿投档时,考生成绩相同时如何排序?~|br|~ 普通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br|~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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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24/01/10~|br|~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市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入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林业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业务。 ~|br|~ 第三条 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审批办工作,相关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批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br|~ 第四条 行政审批办经市林业局授权,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br|~ 第五条 市林业局各职能处室、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听证论证、踏查勘查工作。 ~|br|~ 人事处负责建立市林业局技术专家库,细化专家结构和类别,形成专家名录。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 ~|br|~ 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时保证论证踏查用车。 ~|br|~ 相关单位及职能处室负责专家选配和派遣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审批论证、踏查勘查工作。 ~|br|~ 第六条 行政审批程序包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网上)受理、审查(初审)、听证论证、踏查勘查、办理发证、送达等环节。 ~|br|~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需要专家听证论证、踏查勘查、检验检疫检测环节的,行政审批办至少提前1天电话告知涉及的专家及其单位负责人,由行政审批办主任牵头组织,相应专家配合实施。 ~|br|~ 各单位(处室)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派遣所需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派遣所需专家时,由其单位(处室)主管局长提名专家库以外的人员负责此次论证、踏查工作。 ~|br|~ 第八条 项目论证或踏查时,组成不少于3人的论证组,组长由审批办人员担任,应有2名以上专家参与。结束后,到场专家当天形成论证意见或踏查勘查报告,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审批办统一进行存档。 ~|br|~ 第九条 实行“谁参加,谁负责”原则,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次数和后果依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br|~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br|~ 1、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的; ~|br|~ 2、办事人员对申请事项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br|~ 3、私设条件,态度恶劣,不按规章热情为群众服务、解决问题的; ~|br|~ 4、专家所在单位拒不履行专家派遣义务、不按要求选派专家、无故拖延派遣时间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 ~|br|~ 5、到场专家不履行自身职责,迟到早退,玩忽职守,或因个人原因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br|~ 6、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br|~ 7、不服从行政审批办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br|~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br|~ 1、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br|~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br|~ 3、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br|~ 4、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私下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和礼品的; ~|br|~ 5、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br|~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批办组织实施。 ~|br|~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