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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露一手”活动走进中央电视台2010/02/04~|br|~ 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露一手”活动走进中央电视台~|br|~ 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在“露一手”素质教育活动中,能够结合学校实际,走特色发展之路,学生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发展。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银河剧场”栏目组日前专程到该校录制了八期“露一手”素质教育活动成果专题片,从2010年1月23日起,分八期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晚8:00播出。具体播出内容为:~|br|~ 1. 1月23日,篮球活动培养篮球之星。学校篮球训练开展28年间,坚持开展篮球进课堂、篮球操等全员普及篮球活动,成立了全国少儿篮球俱乐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运动习惯,锻炼了学生的体质,连年参加全国比赛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为上级专业院校输送了大批人才。中央电视台拍摄组从学校女队长孙士雅拍起,反映学校多年篮球活动的成果。在中央电视台网站http://bugu.cntv.cn/life/health/yinhejuchang/classpage/video/20100123/100961.shtml可点播。~|br|~ 2. 1月24日,艺术教育培养出用歌声讲故事的女孩。学校通过器乐进课堂、课前歌声、课堂教学、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现了学生在二实验会唱歌、会跳舞、会乐器、会讲故事、会书法、会画画等六会艺术发展目标,培养了学生的艺术才华,中央电视台所选的潘月彤同学就是我校能讲、会唱、会跳的艺术幼苗的代表,她用歌声来给学生们讲故事。(已播出:在网站http://bugu.cntv.cn/life/health/yinhejuchang/classpage/video/20100124/100886.shtml)~|br|~ 3. 1月27日,科技教育培养出科幻小王子。学校持续发展现代化特色,建设科技馆、天文台,举办“科普活动周”科普剧表演、征文、大篷车进校园、小发明、小制作、幻想画、电脑机器人、七巧板、益智玩具等科技活动,使学生树立了“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意识。电子摆拼、电脑机器人纳入校本特色课程,深受学生的喜爱,学校代表队参加全国电脑足球机器人、机器人工程创意设计、FLL工程挑战赛连续五年获一二等奖的好成绩。中央电视台所选的“银河之星”王子贺,就是我校科技教育新理念培养出的勤动手、爱动脑、善思考的好学生。~|br|~ 4. 1月29日,和谐生态教育之保护野鸭。学校以和谐生态的教育观开展绿色教育,在农村建立体验基地,春种秋收,学校还投资开辟了蔬菜园、百果园,近30余种农作物,10余种果树与高大的梧桐树朝相辉映,春有播种秋有收获,丰富了学生的生活、开拓了学生的眼界,填补了课本知识的空白,成为学生校内实践体验的基地。坚持绿色体验活动,走进丰电博物馆、春光乳业,参观鹿场、蔬菜大棚,建设绿色网站,学生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学校被评为全国绿色学校、吉林省网络道德生态示范学校,少先大队获全国优秀集体。在学校开展的“同一蓝天下”国际爱护动物行动周活动中,我校学生开展保护松花江野鸭系列活动,受到中央电视台少儿栏目组的关注,进行了专题报导。~|br|~ 5. 1月30日,关心人的小班长单馨莹。学校开展现代人养成教育研究,明确了现代人养成教育的十个好习惯,其中学会合作、学会关心是好习惯之一,在现代人好习惯教育中,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岗位体验实践,来实现自我教育与自我提高目标。在“每个人都当小班长,学会关心他人”的岗位实践中,中央电视台发现了会关心人的小班长单馨莹,她被推荐成为“银河之星”。~|br|~ 6. 2月1日,滑雪之星曲冠百。市二实验小学鼓励学生每年冬天都要学会一项冰雪运动项目,“银河之星”曲冠百脱颖而出。~|br|~ 7. 2月3日,“冬之韵”学生体验特别活动。每年寒假,学校都组织学生开展“冬之韵”滑雪圈、堆雪人、抽冰猴、拉爬犁等特别体验活动,培养学生情趣、磨练学生的意志。今年的这项活动被中央电视台记录下活动精彩片断。~|br|~ 8. 2月4日,小哥俩董恩博、王高。在由北京、长春、西安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危情成长》主演小演员全国海选中,吉林市有十名同学我校占三名,他们的出色表演赢得了编导们的称赞。董恩博和王高就是其中的主要演员,电影中的小哥俩,在现实学习生活中的是怎样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呢?中央电视台记录了他们的生活写真。~|br|~ 以上由中央电视台到市二实验拍摄的“银河之星”系列专题节目,抓住了学校的育人特色,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市二实验小学“露一手”素质教育活动的成果。这既是特色办学经验的总结,也为学校今后实现“培养面向世界的现代中国人”目标指明了方向。~|br|~ 吉林市第二实验小学~|br|~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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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工作顺利展开2010/02/04~|br|~ 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工作自6月30日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人社厅的正确指导下,我们以落实57号文件为主线,以“保民生、保稳定、促翻番”为宗旨,全市(包括4个城区)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省政府57号文件下发后,我市高度重视,迅速做出部署,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各种手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解读。工商、社保、各主管部门等单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使我市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工作顺利展开。截止10月末,全市共审核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595户,档案7500人,合格7350人,第二阶段工作已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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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02/04~|br|~ 吉政办发〔2007〕40号~|br|~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br|~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br|~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br|~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总体要求~|br|~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br|~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征地。~|br|~ (三)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br|~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br|~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br|~ (五)建立市场导向为主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城镇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br|~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项目,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对就业特殊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br|~ 三、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br|~ (七)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本人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境外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其培训机构凭当地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补贴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鼓励被征地农民家庭适龄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br|~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br|~ (八)明确保障对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以及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应列入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br|~ (九)合理确定保障形式和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等形式,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br|~ (十)基本养老保险。各地按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征地后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br|~ (十一)医疗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城镇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br|~ (十二)失业保险。对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br|~ (十三)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br|~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征地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br|~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br|~ (十五)建立稳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从2007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承担的资金要及时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按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br|~ (十六)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相应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br|~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核程序~|br|~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查工作。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具体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br|~ 1.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见附件2)。~|br|~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见附件3),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签后,报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见附件4)。~|br|~ 3.上述资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征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br|~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连同当地政府承担部分,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br|~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凭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办理供地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应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确保此项工作稳妥进行。省里将及时研究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br|~ 七、加强组织领导~|br|~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享受待遇的审批;基金收缴、发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指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情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进行核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br|~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br|~ 附件:~|br|~ 1.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br|~ 2.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br|~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br|~ 4.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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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2010/02/04~|br|~ 一、突出适应性,扎实开展初任公务员培训工作~|br|~ 按照当年录用、当年培训的原则,办班1期,对320名2009年新招录公务员和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初任培训,培训率达到了100%,合格率为100%。以尽快提高岗位适应能力、缩短初任公务员岗位适应期为核心,创新设置培训内容,精心设计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上,设置了公务员法、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文写作与办理、机关工作程序和方式、市情教育、廉政教育、公务员精神与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共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内容;在培训方法上,除传统的讲授式外,还实施了走访调研式的培训方法,通过到各级各类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走访调研,增强了培训的直观效果。~|br|~ 二、突出领导能力提升,抓好公务员任职培训~|br|~ 坚持不经培训不任职的原则,以提高新任机关中层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思想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市直机关有关部门新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进行任职培训,共培训2 期363人。培训共分三个单元,九个专题,并进行了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率为100%,培训证书登记率100%。通过培训,使任职人员进一步认清了形势,明确了职责,增强了对岗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拓宽了知识领域,提高了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br|~ 三、积极拓展培训渠道,开展了自选式专题培训~|br|~ 围绕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选式专题培训。全年开办机关文字综合班2期,培训200人;举办电子政务班4期,培训200人;举办应对突发事件培训班3期,培训500人,均取得较好效果。~|br|~ 四、围绕提升实际工作能力,开展新录用公务员下派锻炼实施工作~|br|~ 深入贯彻《吉林省省直和市(州)直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下派基层锻炼实施意见》(吉公局联发[2009]18号)文件精神和省公务员局相关要求,专门召开下派锻炼工作动员会议,加强了与派出部门和基层接收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工作岗位、管理考核、生活保障等明确要求,落实了相关责任。符合下派条件的13名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已全部下派到了各基层单位。~|br|~ 五、统筹兼顾,其他工作有序开展~|br|~ 为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3月份进行了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需求问卷调查,共下发问卷2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243份,对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建议意见进行了梳理,为制定公务员培训工作计划提供了依据。为切实提高初任培训质量,深入到5个县(市)区、3个市直部门,对近三年来各级政府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了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需求,为推动公务员初任培训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配合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配套法规体系及执法监督机制建设调研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了汇报稿件的撰写工作。~|br|~ 公务员培训处~|br|~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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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情2010/02/04~|br|~ 吉林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成立于2001年,现在有干部和职工8人,担负着吉林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623名,培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超过2000名。中心根据吉林市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军转培训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模式、途径和结合点,努力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军转干部的肯定和好评。~|br|~ 一、适应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br|~ 近两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针对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不同类型的军转干部,我们认真研究、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专门聘请了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进行授课。2007、2008两年,我市共接收338名军转干部。其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268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70人。从近年来的安置情况看,全市党政机关接收的主渠道越来越窄;企、事业单位的接收潜力越来越小;部队和转业干部期望值越来越高;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手段与市场经济用人机制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面对繁重艰巨的安置任务和重重困难,市委、市政府在整体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做到了落实安置任务不讲条件,落实安置政策不打折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多方努力,克服困难,大力开发安置岗位,采取功绩选调、考试分配、功绩制分配、指令性分配等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坚持做到“五公开”,圆满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这项政治任务。~|br|~ 2009年,我们采取现场授课与远程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是培训工作的一次创新。授课的老师和讲课的内容均由全省统一指定,培训内容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部分。其中,适应性培训包括省情介绍、地方职能机构介绍、机关工作岗位知识、事业单位概况、模范军转干部事迹报告五个方面内容。使大家了解我们省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地方的经济社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为今后进一步适应和熟悉地方工作奠定基础。大家对一些学习内容可能比较陌生,因此要认真收看老师的讲解辅导,这样能够尽可能的锻炼和提升各位的应试能力和工作能力。这次培训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法,在适当照顾学科本身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的同时,更突出其应用性,在原理的运用、案例的分析上尽量联系和贴近国家行政机关的实际,提高大家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大家的欢迎和好评。~|br|~ 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br|~ 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吉林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通过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初步摸索出“管理属地化、工作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择业自主化”的管理服务模式,截止2009年,吉林市共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623名,占全省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较大比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吉林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在探索中稳步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br|~ 2009年,我们按照中心领导班子提出了“规范管理、创新服务、切实保障、促进和谐、保持稳定”的20字工作方针,合理规划、科学摆布,顺利地开展了全年的工作。~|br|~ 1、退役金调整工作。9月24日至26日,启动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工作。这次退役金调整数额较大、涉及到每个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心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设计出了工作方案和实施程序。为了让大家能够充分了解调整后的退役金组成和调整金额情况,中心还专门制作了政策宣传板,把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怀传达给每一位军转干部。另外,完成了2008年29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初始核定工作。~|br|~ 2、培训工作。5月10日至6月10日,组织08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了汽驾技能培训班,并落实了相应补贴;~|br|~ 3月17日,举办08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专题培训。就国家政策和就业创业现状进行了讲解,同时还安排了就业指导培训内容;~|br|~ 3月26日,组织军转干部联络人培训,介绍了中心全年工作想法,使其了解肩负的联络和监督职责,为全体军转干部服务。~|br|~ 3、组织联谊活动。4月24日,组织了情系军转干部联谊活动,有90名军转干部参加。在活动中安排了就业创业典型作了经验报告。上校猪倌张辉明、时尚达人王来春就如何摆正心态、抓住机遇,为我市经济建设贡献力量的介绍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在军转干部中产生了较大反响。~|br|~ 4、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主动与我市中东新生活、广泽乳业、豪隆房地产和街道社区等单位联系,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45人;~|br|~ 协调市发改委、市畜牧局,为创业军转干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br|~ 协调市拥军办、市拥军企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集中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br|~ 5、调查摸底工作。由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转业时初始信息越来越不准确。结合这种情况,中心利用十月上旬半个月的时间,展开了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情况的真实准确。~|br|~ 6、维稳工作。为了化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的矛盾,消除他们的意见分歧,在积极宣传政策的同时,中心成立了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参观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深入到他们的内心当中,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全年共接待上访105人(次),基本保持群体的和谐稳定。~|br|~ 7、建章建制工作。为了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研究建立了军转干部联络员制度、每年见面制度、服务专员制度等规范性操作制度。其中:军转干部联络员制度是在军转干部当中选择9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将大家的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心,将国家的政策和中心的信息传递给大家,起到沟通桥梁作用,并行使监督职责;每年见面制度就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要通过现场确认和网上视频的方式与中心保持一次以上的联系,弥补制度漏洞、规范人员管理;服务专员制度是变被动为主动,由中心工作人员分组负责指定范围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电话回访工作,采集变更的信息和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遇到的生活困难。~|br|~ 8、常规工作有进展。完成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按月核定和上报工作;完成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保账户的管理和特诊管理工作;规范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保管、查阅工作;为8名军转干部申报了职称,31名军转干部出具了贷款证明。~|br|~ 9、调研工作。4月初,与市军转办联合到军转干部创业基地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创业存在的困难;~|br|~ 完成国转办、省军转办交办的各项调研任务;~|br|~ 发放调查问卷,采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需求和意见建议。~|br|~ 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供热费发放工作。~|br|~ 11、配合省军转办,全面完成09年退役金中滚动部分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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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华纺织集体争议2010/02/03~|br|~ 处理经过:~|br|~ 申请人张某等208人,自然情况详见附表一。~|br|~ 被申请人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br|~ 申请人张某等208人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工资等纠纷诉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开庭的十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应诉手续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缺席裁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被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招聘到该公司,从事纺织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为上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福利待遇。而且节假日加班少发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人等多次向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先后两次下发通知,承诺将于今年三月,五月为申请人补缴“三险一金”,但未兑现承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经申请人多次请求,但被申请人仍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和合同,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支付工资。现请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工资,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生活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br|~ 仲裁认定事实:~|br|~ 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8日依法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5年8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张某等208人于2005年8月至2008年6月30日不同时间被招用,岗位为摇纱、捻线等,月平均工资800元至900元不等,用工至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18日被申请人通知放假十天左右,至今没有复岗,没有支付生活费。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存折及陈述为证。~|br|~ 处理意见及结果:~|br|~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申请人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br|~ 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br|~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为张某等208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吉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参加工作(具体时间以附表二为准)至今社会保险费中企业应当承担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br|~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张某等208人支付2008年1月至今双倍工资、参加工作至2008年6月加班费、2008年7月至今生活费,具体数额以附表二为准。~|br|~ 简要分析:~|br|~ 这是一起发生在奥运会开幕前的集体劳动争议,能否妥善处理,不仅涉及双方合法权益,更涉及到社会稳定。仲裁委在案前调解、立案、审理、结案前各个环节均及时向局领导、市软环境办公室汇报情况并请示,在得到了局领导、市软环境办公室的支持下,顺利结案并已经得到执行,为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摸索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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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趣2010/02/03~|br|~ 白雪皑皑,阳光温暖,置身白色的童话世界,享受飞碟、雪仗、爬犁、仿佛回到纯真的欢乐童年!还记得小时候的梦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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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学院解除合同社会保险2010/02/03~|br|~ 处理经过:~|br|~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br|~ 被申请人吉林某学院。~|br|~ 申请人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诉吉林某学院一案,因调解不成,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 申请人诉称:我于2002年8月28日至2008年5月15日在被申请人教务处工作。2005年12月21日与单位签订聘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合同,聘期五年,即2005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我于2008年2月1日生育一女,4月28日单位通知我上班,我5月12日上班,5月16日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现请求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孩子奶粉费和营养费)28536元,承担劳动合同期内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给原合同上注明的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br|~ 被申请人辩称:我单位没有采用欺诈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办学手续没有被批准,被迫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处理上却有不当之处。我单位一直力争协商解决此事,让申请人回单位上班,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数额超过了单位承受能力,也无法律依据。~|br|~ 申请人提供了聘用合同书、聘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待遇支付明细表。因聘用合同书申请人未签字,本委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委予以采信。~|br|~ 仲裁认定事实:~|br|~ 申请人于2002年8月28日至2008年5月15日在被申请人教务处工作。2005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聘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合同,聘期五年,即2005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2008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000元。此前社会保险费单位已缴纳,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申请人月工资1000元。2008年2月1日生育一女。~|br|~ 处理意见及结果:双方签订聘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系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申请人在哺乳期内,被申请人以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申请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1000元/月*6个月*2=12000元。因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不能兼得,扣除已经给付的1000元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11000元赔偿金。~|br|~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br|~ 因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双方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劳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br|~ 关于补缴劳动合同解除前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申请人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解决。~|br|~ 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br|~ 一、吉林某学院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1000元。~|br|~ 二、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br|~ 简要分析:~|br|~ 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支付赔偿金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处理难点在于:~|br|~ 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施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与赔偿是否兼得。从仲裁委的处理结果看,是具有前瞻性的,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br|~ 2、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有不同意见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数量剧增,已经涉及到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鉴于用人单位主体特殊及我地区众多用人单位均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客观现实情况,此类案件处理极易引起连锁反应,形成波及面广的不稳定因素。~|br|~ 我委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具体理由如下:~|br|~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br|~ 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强制义务,没有免除的可能,也没有调解的余地,故本质上不存在争议,且有明确的处理渠道及处理方式,应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出具的裁决书在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具体额度并督促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等于增加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环节。~|br|~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含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不包含国家机关。现我地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即使立案受理,也没有执行的可能,反而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将矛盾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r|~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案件将激增,在目前办案力量已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再受理大量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劳动争议将更加力不从心。~|br|~ 四、以后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委将直接告知通过社会保险监察机构投诉处理或告知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出台后统一处理,不仅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也可合法分流一些不稳定因素。~|br|~ 综上所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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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家居同工同酬2010/02/03~|br|~ 处理经过:~|br|~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br|~ 被申请人吉林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br|~ 申请人李某因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纠纷诉吉林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 申请人诉称:本人自2006年8月21日至2008年10月9日就职在被申请人单位,期间未间断过。07年5月办公室文员升做办公室主任,但工资却一直没变。08年8月份公司迫于劳动监察部门压力,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合同没有明确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只写“按集团规定”一笔代过,严重损失了我个人的知情权与根本利益,并且两份合同均公司统一收回,不交给个人手中。由于公司在劳动关系 、工资待遇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在本人多次向公司提出后无果,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也说得不清。故本人于08年9月9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于10月9日离职。为了维护个人劳动权利及合法所得,要求公司给予我个人补偿如下:~|br|~ 一、08年8月之前公司未与吉林招聘的任何员工(包括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08年8月份签订的合同至本人辞职之日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保障法》,我要求被申请二年支付我合法社会保险金,按照最低标准计算为:~|br|~ 2006年社会保险年缴费金额为2500元:4个月×208元/月=833元~|br|~ 2007年社会保险年缴费金额为3441.84元/年~|br|~ 2008年社会保险年缴费金额为4607.4元:9个月×368.592元/月=3317.33元~|br|~ 合计应补偿在职期间社会保险: 7592.17元。~|br|~ 二、本人07年5月接任办公室主任职务,经过上级领导一段时间的考核后,公司领导承认我的工作能力,并对吉林市同行业同岗位工资进行调查确定后,承诺我个人工资调整并定薪2300元/月,但直到我辞职之日也没有给我加薪,使我个人的劳动付出与实际报酬长时间得不到公平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本人要求补偿我08年1月后的同工同酬工资:~|br|~ 合计:2300元/月×9.2个月-1000元/月×9.2个月=11960元。~|br|~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支付我08年2月—7月的双倍工资:~|br|~ 合计:2300元/月×5个月=11500元。~|br|~ 四、公司本人上班之日起至08年8月8日(8月8日公司调整为双休日),每周工作6天 (春夏:早8:00-晚5:3 0;秋冬:早8:00-晚5:00/早8:20-晚5:20,午休1个半小时) ,法定节假日串休值班。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本人要求加班费。合计:9341.15元。 (一) 06年至07年按照本人工资1000元/月, 每天工资:1000/21.75=45.98元/天;每小时工资:45.98/8=5.7元/小时。按出勤及作息时间06年8月至07年期间共加班: 470.5小时~|br|~ 合计:470.5×5.7=2681.85元~|br|~ (二) 08年至辞职按照本人应得工资2300元/月,每天工资: 2300/21.75=105.75元/天;每小时工资:105.75/8=13.22元/小时。按出勤及作息时间08年共加班:128小时~|br|~ 合计:128×13.22=1692.16元~|br|~ (三) 07年10月2天法定休息加班:合计:45.98×2×3=275.88元~|br|~ 08年10月1天法定休息加班:合计:105.75×3=317.25元~|br|~ 因本人加班均属于占用个人休息日加班,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本人加班费用如下:~|br|~ 加班费合计:(2681.85+1692.16)× 2 + 275.88 + 317.25=9341.15元~|br|~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内容,本人工作超过2年,要求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合计:2000元。~|br|~ 综上,本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经济补偿34801.15元;缴纳社会保险7592.17元,并要求支付因此发生的仲裁费用。~|br|~ 被申请人辩称: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2日,正式营业时间为2007年12月22日。我单位与申请人订立合同起止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单位已经给申请人办理社会开户,缴费时间为2008年7月至9月。李于2008年10月9日自动离职,我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于2008年10月办理停保减员。我公司对李任办公室主任并没有正式的人事任命文件,任命时间无从确定,同时没有法人签阅的工资批复,因此不存在工资调整的问题。至今我单位没有与李相同的岗位,其岗位工资无法比较,时间工作量与工作完成效果无法衡量,请求驳回同工同酬要求,各项数据均应按实际月工资1000元进行计算。2008年2月至6月因未订立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应按实际月工资1000元计算,应为5000元。同意依法按照其在职期间的实际出勤情况与实际工资标准进行结算。我单位2008年7月1日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应驳回经济补偿金的请求。~|br|~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br|~ 吉林市社会保险局听证告知书,证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无异议。~|br|~ 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办公室主任于新文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于新文是大连外派人员,与现公司人员不能同工同酬。~|br|~ 人员考核表,证明申请人在办公室主任岗位工作的时间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不是领导签名,且时间有涂改。~|br|~ 考勤统计表,证明任职考勤事实。被申请人认为不能证明任职时间。~|br|~ 考勤表,证明加班时间、天数。被申请人无异议。~|br|~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br|~ 营业执照副本、《江城日报》,证明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br|~ 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首次录入违纪企业职工和人员登记基础信息采集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通知单、辞职书,证明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2008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无异议,认为2006年8月21日开始上班。~|br|~ 请示表,证明拟聘人员薪酬调整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批。申请人无异议。~|br|~ 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考勤表,证明申请人无异议。~|br|~ 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委综合分析评议如下:~|br|~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br|~ 工资发放签名表、人员考核表、考勤统计表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足以反驳的证据,本委予以采信。~|br|~ 关于申请人岗位、职务问题,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为公司办公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名册显示申请人岗位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岗位注明为办公室主任,离职通知单上亦注明职位为主任,上述证据可与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考核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岗位、职务可相互印证,本委确认申请人的岗位、职务为办公室主任。~|br|~ 关于任职时间问题,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的考核、管理、任命,亦应当保留相关文件,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供任职时间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任职时间应当以申请人主张的2007年5月为准。~|br|~ 关于加班时间问题,2006年8月至2007年11月,双方提供的考勤记录一致,本委以此计算加班时间。2007年12月以后,被申请人未提供其掌握管理的原始考勤记录,本委以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为准。~|br|~ 仲裁查明事实:申请人2006年8月21日参加被申请人单位成立前的筹备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职务为文员。被申请人2007年3月22日成立。2007年5月申请人从事办公室主任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br|~ 自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申请人每月休息日加班天数依次为:3月份2天;4月份7天;5月份2天;6月份4天;7月份4天;8月份1天;9月份8天;10月份4天;11月份7天;12月份10天。其中3月、4月、10月至12月每天工作7.5小时,加班总天数为30天,扣除当周每周一至每周五节余视为串休的2.5小时;5月至9月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总天数为19天,2007年休息日共计加班322.5小时。~|br|~ 自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申请人每月休息日加班天数依次为:1月份4天;2月份3天;3月份9天;4月份1天;5月份3天;6月份8天;7月份3天;8月份2天,每天工作7.5小时, 加班总天数为33天,扣除当周每周一至每周五节余视为串休的2.5小时,2008年休息日共计加班160小时。2008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7.5小时。~|br|~ 2008年7月1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为公司办公室,工作应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按集团、公司规定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同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9日,申请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月9日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br|~ 仲裁处理意见及结果:~|br|~ 被申请人2007年3月22日成立,此前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当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故对此期间提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br|~ 关于申请人月工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而约定按集团、公司规定工资分配制度执行。申请人任办公室主任后,属于部门主管,应参照其他部门主管的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合同、其他相同或相近管理岗位劳动者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成果,但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提出按实际工资为计算标准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供的2007年10月至12月考勤统计表记载的申请人的工资为2300元,该标准亦与其相近职务、相同级别的其他部门管理者的工资标准相同,故其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申请人主张的2300元为准,本委以此为基数核算相关应得待遇。~|br|~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6月30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br|~ 关于2008年1月至10月9日工资请求,应当按2300元标准支付,并扣除实际领取的工资,即2300元/月*9个月+105.75元/天*1天-1000元/月*9个月=11805.75元。~|br|~ 关于2008年2月至6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300元/月*5个月=11500元。~|br|~ 关于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10月9日加班费的请求,2007年休息日加班费为:1000元/月/21.75天/8小时*322.5小时*2=3706.9元;2008年休息日加班费为:2300元/月/21.75天/8小时*160小时*2=4229.9元;2008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2300元/月/21.75天/8小时*7.5小时*3=297.41元,以上共计8234.21元。~|br|~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自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不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10月9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应当再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2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br|~ 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br|~ 一、吉林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李某支付33539.96元,具体项目、金额如下:~|br|~ 2008年1月至10月9日工资11805.75元。~|br|~ 2008年2月至6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00元。~|br|~ 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10月9日加班费8234.21元。~|br|~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br|~ 二、吉林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李某缴纳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8000元,具体数额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多退少补。~|br|~ 三、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br|~ 简要分析: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一起请求事项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仲裁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申请人岗位、任职时间、加班时间、劳动报酬标准进行了认定,并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核定工资标准,支付了相关待遇。本案中如何适用同工同酬是个难点。仲裁委首先认定了其职务为办公室主任,确认其实际工作岗位,又由于用人单位对此级别及申请人的工资计算标准不能提供证据,参照了申请人提供的2007年10月至12月考勤统计表记载的申请人的工资为2300元,且该标准亦与其相近职务、相同级别的其他部门管理者的工资标准相同,得出了同工同酬的结论,解决了本案处理的最核心的问题。~|br|~ 现该案正在诉讼程序,最终结果尚不知晓,但为如何在案件处理中灵活运用“同工同酬”这一原则,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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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某电力设备公司解除关系2010/02/03~|br|~ 处理经过:~|br|~ 申请人韩某,男,汉族。~|br|~ 被申请人吉林省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br|~ 申请人韩某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诉吉林省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0年6月在被申请人单位车间工作,工种操作工、技术员等。2007年3月30日在车间工作腿部受伤,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频频置换工作岗位,由于申请人腿部受伤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于6月1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请求给付申请人八个月经济补偿金13930元与50%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加付赔偿金6865元;给付申请人自2008年1月至今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13930元。~|br|~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07年9月份在管件车间负责打扫卫生,按非全日制用工管理。2007年12月20日调到后勤负责收拾职工宿舍卫生和晚上烧一次炕。到了春天,不烧炕,负责看管鱼塘和喂养四头小猪。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属非全日制用工管理。6月16日,申请人来公司要了一张离职单,自己填写“自愿离职,身体有病”,在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工作服也没有交回来的情况下,第二天就不来了。2007年5月10日,为了稳定农民工队伍,调动农民工劳动热情,公司制订了《关于对附近农民工实行灵活用工方式的规定》,对农民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br|~ 申请人提供了存折、员工离职通知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胸卡、工资明细表。被申请人认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位没有收到。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委对存折、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予采信。~|br|~ 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书面证明材料,因证人未出庭,对与申请人陈述一致部分予以采信,其他内容不予采信。~|br|~ 被申请人提供了单位文件吉昊司字(2007)055号关于对附近农民工实行灵活用工方式的规定,申请人无足以反驳证据,本委予以采信。~|br|~ 仲裁查明事实:~|br|~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员工,2007年12月开始在后勤饲养猪,每天喂一次食。2008年6月16日,申请人因身体有病,自愿离职。~|br|~ 仲裁处理意见及结果:申请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26日,在被申请人单位养猪,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属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以身体有病为由自愿离职,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察部门投诉处理。~|br|~ 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br|~ 申请人韩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br|~ 简要分析:该案处理过程中有两个难点,一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对于是否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给付双倍工资具有决定意义;二是尽管用人单位确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者并未依此而是因为身体有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无因果关系,故未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是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出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不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顾虑,往往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表述为“身体不好”、“家事繁忙”等个人原因,如果仅以表面现象判定,似对劳动者不公允。如果查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及表象原因,如果判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