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列表
-
舒兰市工商局查获劣质假化肥430吨2009/05/27舒兰市工商局查获劣质假化肥430吨~|br|~ ?~|br|~ 截至目前,经过舒兰市工商局十几天的昼夜奋战,终于将流入舒兰市境内的430吨、标注“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劣质假化肥全部查获封存。~|br|~ 4月24日,舒兰市工商局接到上级局关于追缴掺杂、掺假劣质“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化肥协查通知后,立即组成由局长刘兴志任组长的专案组,对舒兰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市天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岗街分公司经销“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劣质假化肥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且负责跟踪追回两家公司已经销售出的劣质假化肥。4月24日至5月10日,经过舒兰市工商局昼夜奋战,放弃双休日和五一节日休息时间,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0余台次,行程涉及吉林、黑龙江两省七个乡,终于将流入舒兰市境内的430吨、标注“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劣质假化肥全部查获封存,并监督两家经销商对6户已经使用“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劣质假化肥的农民全部落实补救措施,共补偿农民84袋尿素。同时舒兰市工商局将舒兰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质化肥案移交舒兰市公安局;对吉林市天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岗街分公司销售劣质化肥案予以处罚。~|br|~ 此次舒兰市工商局查缴的“顺丰牌长效颗粒碳铵”劣质假化肥,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卫辉市顺风肥料厂”。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表明,该产品外包装表明氮(N)含量≥17.2%,实际检测结果为氮(N)含量7%;该产品是由石灰石粉、碳酸氢铵、双氰胺混合配置而成。石灰石粉是不可降解的物质,使用这种化肥,可造成土地板结,给土地造成长久的危害。
-
招标公告2009/05/26~|br|~ 招标项目编号:GZJS-0953 ~|br|~ 一、 招标条件 ~|br|~ 本招标项目 吉林试验中等专业学校实训楼工程 已由 吉林市发改委 以 [2009]13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 财政及自筹 ,招标人为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 。项目已具备招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br|~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br|~ 2.1概况:6094.84㎡,层数:5层,框架结构。详见图纸。 ~|br|~ 2.2工程建设地点:昌邑区通潭路18# ~|br|~ 2.3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09年10月30日。 ~|br|~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br|~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br|~ 3.1投标申请人分别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监理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br|~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br|~ 3.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br|~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br|~ 3.5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 ~|br|~ 3.6外省(市)施工企业还需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市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投标。 ~|br|~ 3.7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br|~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br|~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 5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 (北京时间,下同) ,在 吉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br|~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0 元,售后不退。 ~|br|~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br|~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09年6月8日14时00分, ~|br|~ 地点:吉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br|~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br|~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8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br|~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br|~ 5.5如有拦标价,超出拦标价为废标。 ~|br|~ 六、 联系方式 ~|br|~ ~|br|~ 招标人: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 ,联系人: 王宇 ,电话:13384412798 ~|br|~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市北京路155号 ~|br|~ 联系人: 张 舵 ,联系电话: 0432-2086186 ,传真:0432-2086156 ~|br|~ 2009年5月25日 ~|br|~ ~|br|~ 发布日期:2009-05-26 10:24:01.0~|br|~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05/26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br|~ ~|br|~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03-20 13:05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br|~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br|~ ~|br|~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br|~ ~|br|~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br|~ ~|br|~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br|~ ~|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br|~ ~|br|~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br|~ ~|br|~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br|~ ~|br|~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br|~ ~|br|~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br|~ ~|br|~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br|~ ~|br|~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br|~ ~|br|~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br|~ ~|br|~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br|~ ~|br|~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br|~ ~|br|~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br|~ ~|br|~ 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br|~ ~|br|~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br|~ ~|br|~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br|~ ~|br|~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br|~ ~|br|~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br|~ ~|br|~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br|~ ~|br|~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br|~ ~|br|~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br|~ ~|br|~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br|~ ~|br|~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br|~ ~|br|~ 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br|~ ~|br|~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r|~ ~|br|~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br|~ ~|br|~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br|~ ~|br|~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r|~ ~|br|~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br|~ ~|br|~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br|~ ~|br|~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br|~ ~|br|~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br|~ ~|br|~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br|~ ~|br|~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r|~ ~|br|~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br|~ ~|br|~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br|~ ~|br|~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br|~ ~|br|~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br|~ ~|br|~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r|~ ~|br|~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br|~ ~|br|~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br|~ ~|br|~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br|~ ~|br|~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r|~ ~|br|~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br|~ ~|br|~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br|~ ~|br|~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br|~ ~|br|~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br|~ ~|br|~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br|~ ~|br|~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br|~ ~|br|~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br|~ ~|br|~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br|~ ~|br|~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br|~ ~|br|~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br|~ ~|br|~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br|~ ~|br|~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br|~ ~|br|~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br|~ ~|br|~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br|~ ~|br|~ (一)随地吐痰、便溺; ~|br|~ ~|br|~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br|~ ~|br|~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br|~ ~|br|~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br|~ ~|br|~ (五)抛撒、焚烧冥纸; ~|br|~ ~|b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br|~ ~|br|~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br|~ ~|br|~ 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br|~ ~|br|~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br|~ ~|br|~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br|~ ~|br|~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br|~ ~|br|~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br|~ ~|br|~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br|~ ~|br|~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br|~ ~|br|~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br|~ ~|br|~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br|~ ~|br|~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br|~ ~|br|~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br|~ ~|br|~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br|~ ~|br|~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br|~ ~|br|~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br|~ ~|br|~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br|~ ~|br|~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br|~ ~|br|~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br|~ ~|br|~ 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br|~ ~|br|~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br|~ ~|br|~ 第四十九条开发建设住宅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br|~ ~|br|~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br|~ ~|br|~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br|~ ~|br|~ 第五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br|~ ~|b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r|~ ~|br|~ 第五十一条公共厕所应当合理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br|~ ~|br|~ 公共厕所应当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专人负责保洁,不得收费。 ~|br|~ ~|br|~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br|~ ~|br|~ 第五十二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分类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厂)。 ~|br|~ ~|b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 ~|br|~ ~|br|~ 第六章监督检查 ~|br|~ ~|br|~ 第五十三条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责制度。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 ~|br|~ ~|br|~ 第五十四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各项有关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br|~ ~|br|~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br|~ ~|br|~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br|~ ~|br|~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br|~ ~|br|~ 第五十七条对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br|~ ~|br|~ 第七章法律责任 ~|br|~ ~|br|~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br|~ ~|br|~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br|~ ~|br|~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br|~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br|~ ~|br|~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br|~ ~|br|~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违反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br|~ ~|br|~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br|~ ~|br|~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br|~ ~|br|~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br|~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br|~ ~|br|~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br|~ 第七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br|~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br|~ ~|br|~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br|~ ~|br|~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br|~ ~|br|~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br|~ ~|b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br|~ ~|br|~ 第八章附则 ~|br|~ ~|br|~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br|~
-
招标公告2009/05/25~|br|~ 招标项目编号:GZJS-0952 ~|br|~ 一、 招标条件 ~|br|~ 本招标项目 吉林市工业经济学校实训楼工程 已由 吉林市发改委 以 [2009]13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 财政及自筹 ,招标人为吉林市工业经济学校 。项目已具备招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br|~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br|~ 2.1概况:6000㎡,层数:5层,框架结构。详见图纸。 ~|br|~ 2.2工程建设地点:桃源路146# ~|br|~ 2.3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09年9月30日。 ~|br|~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br|~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br|~ 3.1投标申请人分别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监理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br|~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br|~ 3.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br|~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br|~ 3.5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 ~|br|~ 3.6外省(市)施工企业还需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吉林市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参加投标。 ~|br|~ 3.7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br|~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br|~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 5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 (北京时间,下同) ,在 吉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br|~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0 元,售后不退。 ~|br|~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br|~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09年6月8日9时00分, ~|br|~ 地点:吉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br|~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br|~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7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br|~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br|~ 5.5如有拦标价,超出拦标价为废标。 ~|br|~ 六、 联系方式 ~|br|~ ~|br|~ 招标人:吉林市工业经济学校 ,联系人: 王宇 ,电话:13384412798 ~|br|~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市北京路155号 ~|br|~ 联系人: 张 舵 ,联系电话: 0432-2086186 ,传真:0432-2086156 ~|br|~ 2009年5月25日
-
第四届中国吉林松花湖开江鱼美食节休闲垂钓大赛开幕2009/05/25日前,来自吉林市钓鱼协会的80名钓鱼爱好者齐聚朱雀山脚下“佰金旺”渔场,在第四届中国吉林松花湖开江鱼美食节休闲垂钓大赛上一决高下。吉林市政协副主席陈东参加了活动。~|br|~ 这次比赛是第四届中国吉林松花湖开江鱼美食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吉林市旅游局、丰满区政府、吉林市体育局共同承办。~|br|~ 比赛当天,清凉的江风、温暖的阳光加上适宜的温度,这一切都为选手赛出好成绩提供了良好条件。钓鱼爱好者告诉记者,这些参赛者平时经常在一起活动,参加比赛不是为了名次,而是通过这个平台切磋技艺、交流感情。~|br|~
-
吉林市工商系统“红盾护农”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2009/05/23吉林市工商系统“红盾护农”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br|~ ?一是在全地区农村乡镇扎实深入地开展了红盾护农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受理咨询举报、讲解科学消费等内容,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红盾护农行动家喻户晓。活动中发放宣传单3万余份,红盾护农宣传手册1万份,受理农民咨询投诉1000余件,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同时,农村工商(分局)所组成红盾护农宣传队,深入农村进行面对面咨询,现场了解农资购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促进广大农民购买农资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二是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清理超范围经营行为。三是切实加强对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四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全市范围内开展化肥检测工作,共抽检 136 批次化肥,有 24 个批次不合格,总体合格率为 82.4% ,目前辖区工商部门正在对不合格化肥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是对农资市场实施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五是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2009/05/22~|br|~ 各区财政局、中省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br|~ 根据省厅文件,决定对我市高级会计人员进行分别培训,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br|~ ~|br|~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br|~ 吉财会函[2009]315号 ~|br|~ ~|br|~ 关于举办2009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的通知 ~|br|~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br|~ 为适应会计事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高级会计人员进行分期培训。现将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r|~ 一、培训对象 ~|br|~ 按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吉林省持有高级会计师证书的,年龄不满60周岁的会计人员,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研修班学习; 2008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和没有参加2007年度和2008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的高级会计师必须参加本次研修班;没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行政单位的省直单位财务会计处长可申请报名参加。 ~|br|~ 二、培训形式 ~|br|~ 2009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根据单位培训的不同需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培训师资主要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和地方财经类大学,培训内容按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性质分别设置培训课程。 ~|br|~ 三、培训内容 ~|br|~ 培训内容主要有;金融危机、财务风险防范与会计改革、作业成本原理与应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企业对策、可持续发展财务问题、全面预算管理、投融资决策相关问题探讨、新税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法律热点、政府会计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br|~ 四、培训地点及时间 ~|br|~ 本期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分别设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br|~ 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班,主要依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企业班和行政事业班同一时间不同教室开课。具体时间为:7月10日到15日,10日报到。报到当日,厦门机场有接站车。 ~|br|~ 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培训班主要依托长春税务学院。具体时间为:企业班8月3—7日,8月8—12日,行政事业班8月13—17日,8月18—22日。每个培训班的第一天上午报到,下午1:30时上课。 ~|br|~ 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地址:长春市会展路100号。乘车路线:从火车站乘160路汽车或乘轻轨到会展中心下车。 ~|br|~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推荐形式 ~|br|~ 厦门培训报名时间:从5月18日开始到6月18日结束。省内培训报名时间:从6月10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报名期间周六周日休息。 ~|br|~ 学员报名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名并交学费;长春市区在省内培训的学员到长春税务学院实验楼1044房间报名,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联系人:徐老师 孙老师,联系电话:13314396258 ,15948795573 。 ~|br|~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在7月15日前,向长春税务学院上报(信箱xukezhe9602@163.com)省内学员名单,以交学费人员为准。 ~|br|~ 本年度去省外参加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采取推荐方式,每期培训班不超过70人。各地学员需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中省直部门的学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凡推荐到省外培训的学员,6月18日前带u盘直接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1605房间),省财政厅会计处根据学员近几年学习和纪律表现进行考核后,方可办理培训手续,个人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8550897。 ~|br|~ 另外,4月份报名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在安徽组织的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具体培训时间为:6月16日到20日,16日报到。报到地点: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汽车管理学院(蚌埠市)。报到当日,南京机场有接站车。 ~|br|~ 六、收费标准 ~|br|~ 参加培训的学员需交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到省外培训的学员每人2200元,在省内培训的学员每人1200元。上述费用学员在报名时交纳。 ~|br|~ 七、管理措施 ~|br|~ 凡无故不参加本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的高级会计师,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其所在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资格;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其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连续2年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学习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将向社会通报并做出或建议取消其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决定,更不得申报吉林省即将启动的正高级会计师评选资格。 ~|br|~ 本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结束后,省财政厅向学员发“吉林省高级会计师培训证书”,作为完成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在以前年度已取得过“吉林省高级会计师培训证书”的人员,报到时,将证书送到会务组登记。 ~|br|~ 高级会计人才是会计行业的中坚力量,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他们的知识更新和拓展,督促他们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并为其创造学习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可指派一名负责人带队,统一组织所属地和本部门高级会计人才按时参加本年度高级会计人才研修班。附件: 2009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研修班报名表~|br|~ ~|br|~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br|~
-
吉林市工商局注册分局8项措施方便企业年检2009/05/21吉林市工商局注册分局8项措施方便企业年检~|br|~ ?~|br|~ 从现在起,吉林市大中型企业年检有了便捷通道。为摆脱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确保吉林市经济总量再翻番,负责全市大中型企业年检的吉林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推出8项措施:一是企业年检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委托代领;二是对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接受年检的企业,可延期年检;三是对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经营的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经济活动的,允许企业存续到今年年底,为企业争取经营机会;四是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年检免审(实行前置许可的企业除外);五是对大中型企业或所属企业较多的企业(集团),可以上门服务,深入企业年检;六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对确实需要在一定日期办理年检的,经预约可上门年检,不受休息日限制;七是简化年检手续,除服务公司、一人公司、重点行业外,其他企业可免予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八是年检中实行柔性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
吉林省桦甸市工商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四进”活动2009/05/19吉林省桦甸市工商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四进”活动~|br|~ ?~|br|~ 为营造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桦甸市工商局以《食品安全法》“四进”活动为载体,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渗透到社会各层面。~|br|~ 一是“食品安全进乡村”。为增进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个农村工商分局通过农村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分别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br|~ 二是“食品安全进社区”。城区各分局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展示宣传板、发放宣传材料、展览名优食品和伪劣食品等综合形式,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br|~ 三是“食品安全进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法和科学合理饮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发挥学生对家庭的延伸宣传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宣传效果。~|br|~ 四是“食品安全进经营场所”。通过宣传教育,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 ~|br|~ 据统计,此次宣传活动,共悬挂宣传条幅25幅,制作宣传板32面,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通过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br|~ ?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2009/05/19~|br|~ 各区财政局、培训班、考生: ~|br|~ 经研究决定,吉林省2009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09年6月27日、28日举行。现就吉林考区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br|~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br|~ 考试一律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交费。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确认和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br|~ 1.网上报名开通时间:2009年6月1日至6月12日,考生可直接登陆 “吉林省会计网”(http://www.jlk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登陆后,报名选项中“行政区划”栏,吉林市区考生只须选“吉林市220200”(不要选“船营区”等)。并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提交本人一寸红底数码照片。如有改动可凭网上报名序号重新登陆网上报名系统修改个人报名信息。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网上报名提交完成后,考生自行下载并打印《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经会计从业资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不可再修改。 ~|br|~ 2.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6月1日至6月12日,(报名点周六、周日休息)。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需按属地原则,到市、县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缴费后概不退费。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均是2009年6月1日上午8:30开始,6月12日下午4:30结束。 ~|br|~ 3.现场确认地点: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现场确认地点。(详见附件“吉林省市(州)、县(市)财政局考点明细表”)。 ~|br|~ 4.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br|~ (1)考生本人填写打印出的《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br|~ (2)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证(或珠算证)原件; ~|br|~ (3)身份证原件。 ~|br|~ 5、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间: ~|br|~ 2009年6月23-25日(登陆http://www.jlkj.gov.cn打印准考证) ~|br|~ 二、考试科目 ~|br|~ 一共三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br|~ 三、报考条件 ~|br|~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br|~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br|~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br|~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br|~ 4、热爱会计工作。 ~|br|~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说明 ~|br|~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r|~ (二)考试政策及考生免试政策。根据《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同时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的考试,对于已持有初级电算化证书的考生在2009年6月30日前有效,45周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及以上的考试;具备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br|~ (三)考试成绩管理。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本次考试中通过全部报考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科合格考试成绩不予保留。 ~|br|~ 五、考试收费 ~|br|~ 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发改收管函字【2008】102号规定:(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为10元/每人次;(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35元/科,初级会计电算化40元/科。 ~|br|~ 六、成绩发布和证书颁发 ~|br|~ 考试成绩由省财政厅在考后30日内发布,考生可到“吉林省会计网”上查询考试情况,考试情况将以“合格”与“不合格”方式发布。合格考生在成绩发布后90日内按照申报条件直接到报考点去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r|~ ~|br|~ 吉林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br|~ 附件:吉林省市(州)、县(市)财政局考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