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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2001/03/14~|br|~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br|~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br|~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br|~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br|~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br|~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br|~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br|~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案、监督、检查;~|br|~ (七)城镇住宅合作社的资质管理;~|br|~ (八)查处违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规定的行为。~|br|~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br|~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自建住宅。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组建住宅合作社。~|br|~ 集资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每户只能参加一次。~|br|~ 集资合作建房实行职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br|~ 第六条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是:~|br|~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br|~ (二)中低收入家庭(以每年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br|~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居住条件差或住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本单位职工。~|br|~ 第七条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到组织建房单位(合作社)按集资明细审核人事档案,并将集资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管理。职工在合作社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审批办法同上。~|br|~ 第八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社,应向市房改办提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同时申报《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方案》,出具职工个人集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用收据;企业使用税务专用票据),职工个人投资部分应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职工集资建房专户验资,市房改办根据验资额度确认集资比例,签发《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书》,建房单位持《批准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及减免税费手续。~|br|~ 按规定存入指定帐户的集资款,房改办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适时予以拔付,待工程决算审定并按规定办理确权事宜后进行结算。~|br|~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给予政策扶持,职工全额(成本)集资住宅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个人办理产权的契税按零税率计征。~|br|~ 超过集资面积增建的住宅、商业网点及商品住宅部分应按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br|~ 第十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将政府减免税费作为单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吉林市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文件执行,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br|~ 第十一条 凡未经市房改办批准列为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br|~ 第十二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原则上应以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为主,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br|~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须纳入年度住宅建设计划,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建设规模原则上占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总量的10%左右。~|br|~ 第十四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平均标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总面积,超过集资建房规定面积部分,不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具体由市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可按规定面积上浮10平方米,阁楼面积按50%计算)审定。~|br|~ 第十五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度不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60%。~|br|~ 第十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工程竣工后,由房改办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成本进行审定。工程成本构成为:~|br|~ (一)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费;~|br|~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br|~ (三)建安工程费;~|br|~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br|~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1%至3%的管理费;~|br|~ (六)贷款利息。~|br|~ 第十七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或合作社委托开发(施工)企业建设的职工集资合作住宅,需向房改办提供双方协议、开发(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工程财务报表及支付款收据。~|br|~ 两家以上较小的单位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地点可以统一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但联建单位需依托或自行组建住宅合作社,提供合作协议后。报市房改办审批。~|br|~ 第十八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提前申报制。每年12月底之前汇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合作社下一年度的集资建房计划。由房改办请示市政府后统一审批。对当年尚未竣工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也应于12月底之前上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br|~ 第十九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不得向社会出租或出售集资合作所建住宅。~|br|~ 已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各项费用。~|br|~ 第二十条 职工集资合作住宅建成后,纳入城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所建住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市房改办核准入住职工名单,对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后,方可组织进户。~|br|~ 第二十一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需持工程计划书、《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使作证》、《防火审批意见书》、《房屋测量报告》、综合验收证明、《财政收费通知书》到市房改办办理《职工集资建房确权通知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房改办按户核发的《职工集资建房确权通知单》及其他资料为集资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br|~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来源为集资。~|br|~ 第二十二条 职工集资合作住宅的出资人在取得私有产权证书后,允许进入市场出售。出售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应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手续。~|br|~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购买公房且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又集资超标准住房的,对超出面积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公开拍卖;不能分割退回的,超标准部分不享受单位补贴及政府减免税费。~|br|~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取消其集资建房资格。~|br|~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超过集资建房规定面积部分,责令限期补交税费。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应交税费总额10%的罚款。~|br|~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用于廉租住房,补缴应交费用,并处以总投资额10%的罚款。~|br|~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各项费用,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缴费总额1%至5%的罚款。~|br|~ 第二十四条 用公款私分的办法或以货币、实物抵帐等形式超标准补贴、套取减免税费待遇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减免税费,同时处以减免税费20%至50%的罚款。~|br|~ 第二十五条 集资单位或合作社应在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资人房屋确权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br|~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br|~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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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农业)2001/01/01全市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工作取得成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br|~ 种植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34.6万公顷,比上年减少1.5万公顷,下降4.2%。其中玉米面积减少3.2万公顷,下降17.7%;大豆面积增加1.5万公顷,增长26.9%;水稻减少0.06万公顷,下降0.5%。经济作物面积1.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44万公顷,增长67.6%,主要是油料和甜菜增幅较大。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57.9亿元,比上年增长6.2%。全年粮食总产量245.7万吨,比上年下降6.0%。~|br|~ 农民市场经济意识普遍增强。全市按合同种植养殖占农产品销售总额近30%。订单总销售额达到21.6亿元。牧业订单金额达2.1亿元,占牧业总产值的5%。~|br|~ 畜牧业和渔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全年实现牧业产值22.8亿元,比上年增长6.7%。猪牛羊肉产量达到32.3万吨,增长10.2%;牛奶产量3.2万吨,增长22.4%;全年渔业完成产值1.9亿元,增长15.3%。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96万吨,增长14.0%。~|br|~ 林业工作保持发展势头,林业开发与资源保护全面推进。2000年,林业产值完成1.4亿元,增长39.3%。当年完成造林面积9753公顷,比上年增长48.9%;迹地更新面积(包括低产林改造)3465公顷,下降39.4%;全年四旁植树215万株,连续保持21年无重大森林火灾。~|br|~ 乡镇企业快速发展。据乡镇企业局统计,全年乡镇企业完成总产值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24.6%;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98.1亿元,增长24.9%;乡镇企业完成出口交货值4.4亿元,增长20.2%~|br|~ 农业综合机械化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10万千瓦,比上年增长1.5%,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值55%。以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综合防灾抗灾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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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2000/12/28~|br|~ CCI20160822_0006~|br|~ CCI20160822_0007~|br|~ CCI20160822_0008~|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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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2000/07/27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br|~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br|~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br|~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br|~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br|~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br|~ 第九条 对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br|~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br|~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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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0/07/25~|br|~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br|~ 第四条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br|~ 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br|~ 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br|~ 第五条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br|~ 第六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br|~ 第七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br|~ 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br|~ 第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br|~ 第九条 对损毁城市标志的,按有关规定处罚。~|br|~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实施。~|br|~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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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1998/10/23~|br|~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在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发放警报的工具。~|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br|~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br|~ (一)负责防空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br|~ (二)制定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br|~ (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维护管理;~|br|~ (四)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的档案和技术档案进行管理;~|br|~ (五)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br|~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br|~ (一)掌握本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br|~ (二)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给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br|~ (三)完成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警报维护管理任务;~|br|~ (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报警报发放或试鸣情况。~|br|~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防空警报设施职能管理单位,其人民防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行使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br|~ 第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袭的需要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br|~ 第七条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的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br|~ 第八条 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位、拆除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br|~ 禁止损毁或破坏防空警报设施。~|br|~ 第九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和拆除。~|br|~ 第十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情况,定期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防止误鸣(漏鸣、错鸣)、损坏或丢失。~|br|~ 第十一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所发生的维护管理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br|~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电信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优先解决并予以保障。~|br|~ 第十三条 电业部门应保证每台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供电。~|br|~ 第十四条 设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根据市最高指挥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警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试鸣警报。~|br|~ 第十五条 本市战时防空警报发放权属于最高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的警报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无发放权。~|br|~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一)违反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拖延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移位、拆除的,或者擅自安装、移位、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br|~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管理人员因失职使防空警报设施误鸣(漏鸣、错鸣)、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其赔偿损失。~|br|~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br|~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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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1996/06/20~|br|~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作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门直管房产和单位自管房产(其中包括作为住宅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拨用产)。~|br|~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br|~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br|~ 第五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br|~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br|~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br|~ (三)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br|~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br|~ (五)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旧住房;~|br|~ (六)市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br|~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居民家庭,均可向职工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br|~ 第七条 产权单位拟出售公有住房,须事先申请,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职工出售,并按统一规定程序办理。~|br|~ 第八条 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要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br|~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买房自愿的原则。~|br|~ 第十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br|~ 第十一条 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br|~ 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每户只能购买一套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br|~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按照我市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测定的价格。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br|~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br|~ 第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批准后公布执行。~|br|~ 第十五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施及室内装修等调剂因素区别计价。~|br|~ 第十六条 以成本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br|~ 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标准价成新折扣计算。~|br|~ 住房的折扣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成新。~|br|~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采取工龄折扣办法,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年测定公布执行。~|br|~ 第十八条 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br|~ 第十九条 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的工龄和其配偶的生前工龄合并计算。~|br|~ 第二十条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计算购房工龄。~|br|~ 第二十一条 购房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服刑、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br|~ 第二十二条 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现住房折扣待遇。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公布。~|br|~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br|~ 成本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成本价-标准价的抵交价)×调剂系数之和-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br|~ 标准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负担价×调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br|~ 第二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户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br|~ 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br|~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br|~ 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br|~ 第二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待遇,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br|~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br|~ 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期履行付款合同,售房单位按未付款占应付款的比例,收缴房租。~|br|~ 第二十七条 属中低收入的购房职工,可按规定向承办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br|~ 第二十八条 根据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br|~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不交纳房租,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发放的补贴。采暖费仍按居住公有住房的现行规定办理。~|br|~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吉林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93〕43号)的规定执行。~|br|~ 第三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br|~ 第三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br|~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需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由买卖双方或由售房单位代理,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br|~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不得挪用。要专户存入指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br|~ 第三十五条 动迁户扩大面积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和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投资部分按标准价或成本价确定产权。~|br|~ 第三十六条 要严肃房改纪律,凡违反房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扩大优惠政策,变相降价出售公有住房,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br|~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br|~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附件一:~|br|~ 一九九五年度售房价格及折扣计算标准~|br|~ 我市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成本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60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7%,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摔为成本价的3.87%。 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3元,其中:负担价308元,抵交价195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48%,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br|~ 附件二: ~|br|~ 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br|~ 单位:%~|br|~ ━━━━━━┯━┯━┯━━┯━━┯━━┯━━┯━━┯━━┯━━ ~|br|~ 总层数 │平│二│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br|~ 增减系数 │ │层│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br|~ 层次 │房│楼│楼 │楼 │楼 │楼 │楼 │楼 │楼 ~|br|~ ──────┼─┼─┼──┼──┼──┼──┼──┼──┼── ~|br|~ 一 层 │0 │0 │-2 │-2 │-5 │-5 │-5 │-5 │-5 ~|br|~ ──────┼─┼─┼──┼──┼──┼──┼──┼──┼── ~|br|~ 二 层 │ │0 │+2 │+2 │ 0 │ 0 │ 0 │ 0 │ 0 ~|br|~ ──────┼─┼─┼──┼──┼──┼──┼──┼──┼── ~|br|~ 三 层 │ │ │ 0 │+2 │+4 │+4 │+4 │+5 │+5 ~|br|~ ──────┼─┼─┼──┼──┼──┼──┼──┼──┼── ~|br|~ 四 层 │ │ │ │-2 │+4 │+4 │+4 │+5 │+5 ~|br|~ ──────┼─┼─┼──┼──┼──┼──┼──┼──┼── ~|br|~ 五 层 │ │ │ │ │-3 │+1 │+2 │+2 │+3 ~|br|~ ──────┼─┼─┼──┼──┼──┼──┼──┼──┼── ~|br|~ 六 层 │ │ │ │ │ │-4 │0 │0 │+1 ~|br|~ ──────┼─┼─┼──┼──┼──┼──┼──┼──┼── ~|br|~ 七 层 │ │ │ │ │ │ │-5 │-2 │0 ~|br|~ ──────┼─┼─┼──┼──┼──┼──┼──┼──┼── ~|br|~ 八 层 │ │ │ │ │ │ │ │-5 │-3 ~|br|~ ──────┼─┼─┼──┼──┼──┼──┼──┼──┼── ~|br|~ 九 层 │ │ │ │ │ │ │ │ │-6 ~|br|~ ━━━━━━┷━┷━┷━━┷━━┷━━┷━━┷━━┷━━┷━━ ~|br|~ 此系数适用于无电梯的楼房。 ~|br|~ 附件三 ~|br|~ 住房居室朝向调节系数表 ~|br|~ 单位: %~|br|~ 户 型~|br|~ 单 居 室~|br|~ 双 居 室~|br|~ 居 室~|br|~ 朝 向~|br|~ 东~|br|~ 西~|br|~ 南~|br|~ 北~|br|~ 一 南~|br|~ 一~|br|~ 北~|br|~ 两 个~|br|~ 南~|br|~ 向~|br|~ 两 个~|br|~ 北~|br|~ 向~|br|~ 东 西~|br|~ 向~|br|~ 一 南~|br|~ 东~|br|~ 西~|br|~ 向~|br|~ 一 北~|br|~ 东~|br|~ 西~|br|~ 向~|br|~ 全 东~|br|~ 全~|br|~ 西~|br|~ 系 数~|br|~ -1~|br|~ -1~|br|~ +1~|br|~ -2~|br|~ +1~|br|~ +1~|br|~ -3~|br|~ 0~|br|~ +1~|br|~ -2~|br|~ -1~|br|~ 户 型~|br|~ 三 居 室~|br|~ 居 室 朝 向~|br|~ 两 南~|br|~ 一~|br|~ 北~|br|~ 向~|br|~ 三 个~|br|~ 南~|br|~ 向~|br|~ 一 南~|br|~ 二~|br|~ 北~|br|~ 向~|br|~ 一 南~|br|~ 二~|br|~ 东~|br|~ 西~|br|~ 向~|br|~ 一 南~|br|~ 一~|br|~ 东~|br|~ 西~|br|~ 向~|br|~ 二 北~|br|~ 一~|br|~ 东~|br|~ 西~|br|~ 向~|br|~ 一 北~|br|~ 二~|br|~ 东~|br|~ 西~|br|~ 向~|br|~ 全 东~|br|~ 全~|br|~ 西~|br|~ 全 北~|br|~ 向~|br|~ 系 数~|br|~ +1~|br|~ +2~|br|~ -1~|br|~ 0~|br|~ +1~|br|~ -2~|br|~ -1~|br|~ -1~|br|~ -3~|br|~ 户 型~|br|~ 四 居 室~|br|~ 居 室 朝 向~|br|~ 全 南~|br|~ 向~|br|~ 全 北~|br|~ 向~|br|~ 三 南~|br|~ 一~|br|~ 北~|br|~ 向~|br|~ 三 北~|br|~ 一~|br|~ 南~|br|~ 向~|br|~ 二 南~|br|~ 二~|br|~ 北~|br|~ 向~|br|~ 二 南~|br|~ 一~|br|~ 北~|br|~ 一~|br|~ 东~|br|~ 西~|br|~ 二 北~|br|~ 一~|br|~ 南~|br|~ 一~|br|~ 东~|br|~ 西~|br|~ 一 南~|br|~ 一~|br|~ 北~|br|~ 二~|br|~ 东~|br|~ 西~|br|~ 向~|br|~ 全 东~|br|~ 西~|br|~ 向~|br|~ 三 北~|br|~ 一~|br|~ 东~|br|~ 西~|br|~ 向~|br|~ 一 南~|br|~ 三~|br|~ 东~|br|~ 西~|br|~ 向~|br|~ 系 数~|br|~ +2~|br|~ -4~|br|~ +2~|br|~ -2~|br|~ -1~|br|~ 0~|br|~ -2~|br|~ -1~|br|~ -1~|br|~ -3~|br|~ 0~|br|~ 注:1、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厅视同居室,计取朝向调节系数。 2、无外采光面的厅应按北向考虑。~|br|~ 附件四~|br|~ 住房地段类别划分表~|br|~ 单位%~|br|~ 各区名称~|br|~ 一类地段划分范围~|br|~ 调节 系数~|br|~ 二类地段划分范围~|br|~ 调节 系数~|br|~ 三类地段 划分范围~|br|~ 调节 系数~|br|~ 昌邑区~|br|~ 东至大津街,吉林火车站,西至吉林大街,南至松江路,北至中康路。~|br|~ 2~|br|~ 东南北三面至松花江堤,西以中康路为界、中康路以南西至天津街、中康路以北经岔路乡广场西至吉沈铁路线、哈达湾街、和平路。~|br|~ 0~|br|~ 一、二类地区以外为三类地区。~|br|~ -2~|br|~ 船营区~|br|~ 东至吉林大街、南至松江路、北至光华路、西以解放路为界、新解放路以南西至鞍山街、新解放路以北西至青岛街。~|br|~ 2~|br|~ 东至吉林大街、西至独立路、南至松江路、北至吉沈铁路线。(去掉一类地段)~|br|~ 0~|br|~ 同上~|br|~ -2~|br|~ 龙潭区~|br|~ ~|br|~ 2~|br|~ 南至松花江江堤,西至汉阳街、东北至长图铁路线,包括铁东地段住宅区。~|br|~ 0~|br|~ 同上~|br|~ -2~|br|~ 丰满区~|br|~ ~|br|~ 2~|br|~ 南至恒山路、东至吉丰铁路线、西至松花江江堤。~|br|~ 0~|br|~ 同上~|br|~ -2~|br|~ 对大中型企业的独立住宅区,售房单位可在市统一划定的地段类别的前提下,采取自行调节的办法予以调整。对偏离市区的独立住宅区可比照三类地段的调节系 数适当调整。~|br|~ 附件五~|br|~ 楼房结构调节系数表~|br|~ 单位:%~|br|~ 条件~|br|~ 墙体1.5b以下~|br|~ 外清水墙~|br|~ 无厕所~|br|~ 合用厕所~|br|~ 无厨房~|br|~ 合用厨房~|br|~ 共用走廊~|br|~ 系数~|br|~ -4~|br|~ -2~|br|~ -3~|br|~ -2~|br|~ -4~|br|~ -3~|br|~ -2~|br|~ 注:砖混二类外清水墙墙面系数不予调节。~|br|~ 附件六~|br|~ 楼房设施调节系数表~|br|~ 单位 %~|br|~ 条件~|br|~ 无上水~|br|~ 无下水~|br|~ 无暖气~|br|~ 浴盆1.5m(含)以下~|br|~ 1.5m以上~|br|~ 系数~|br|~ -2~|br|~ -2~|br|~ -6~|br|~ +1~|br|~ +2~|br|~ 附件七~|br|~ 住房室内装修计价表~|br|~ 单位:元/平方米~|br|~ 项目~|br|~ 地 面~|br|~ 墙 面~|br|~ 其 它~|br|~ 地砖~|br|~ 马赛克~|br|~ 木制地板~|br|~ 瓷砖~|br|~ 护墙板~|br|~ 铝 门 合~|br|~ 金 窗~|br|~ 铝 隔 合~|br|~ 金 断~|br|~ 铝 封 合 闭~|br|~ 金 阳~|br|~ 台~|br|~ 金额~|br|~ 15~|br|~ 50~|br|~ 15~|br|~ 50~|br|~ 60~|br|~ 注:装修计价按实际面积计算,表中未列项目,按实际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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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校本科研现场会日程表1970/01/01~|br|~ 时间:2008年5月22日 会议地点:船营二小~|br|~ 时 间~|br|~ 内 容~|br|~ 报告人~|br|~ 主持人~|br|~ 9:00—9:30~|br|~ ~|br|~ 1、展示动感大课间。~|br|~ 2、展示阳光体育超市。~|br|~ 3、展示师生校园集体舞。~|br|~ ~|br|~ ~|br|~ 张 琳~|br|~ 9:40—9:50~|br|~ ~|br|~ 船营区教育局领导致词~|br|~ ~|br|~ 孟庆云~|br|~ 王国柱~|br|~ 9:50—10:00~|br|~ ~|br|~ 吉林市教科所领导讲话~|br|~ ~|br|~ 朱晓东~|br|~ 王国柱~|br|~ 10:00—10:40~|br|~ 船营二小校本科研经验汇报~|br|~ 陈 莉~|br|~ 王国柱~|br|~ 10:40—10:50~|br|~ ~|br|~ 参观(1)校本科研材料展台~|br|~ ~|br|~ 于 艳~|br|~ 10:50—11:10~|br|~ 参观(2)楼外校本文化~|br|~ ~|br|~ 于 艳~|br|~ 11:10—11:30~|br|~ 参观(3)楼内校本文化~|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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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br|~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br|~ 一、主动公开信息 ~|br|~ (一)公开的范围。~|br|~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br|~ (二)公开的形式。~|br|~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昌邑区政务服务中心,昌邑区中兴街105号)电话:0432-63600357,查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br|~ (三)公开时限。~|br|~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br|~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br|~ (一)公开的范围。~|br|~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在公开渠道未查阅到的政府信息。~|br|~ (二)受理机构。~|br|~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道办事处。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br|~ 办公地址:中兴街松江花园A号楼~|br|~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br|~ 上述时间节假日除外~|br|~ 联系电话:0432-62155611,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也可拨打此电话。~|br|~ 传真号码:0432-69923233~|br|~ 邮政编码:132013~|br|~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br|~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吉林市(或昌邑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br|~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br|~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申请表》。~|br|~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br|~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业务进行咨询。~|br|~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注:2633449719@qq.com)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申请地址:http://xxgk.jlcity.gov.cn/ysqgk_2105/sqcl/。申请时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将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后发送。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br|~ (四)申请的受理。~|br|~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br|~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br|~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br|~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br|~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br|~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br|~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br|~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br|~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实际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能够判断出持有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br|~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br|~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r|~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br|~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br|~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网站(http://xxgk.jlcity.gov.cn/xxkh_2546/)向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br|~ ~|br|~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