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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2024/04/12~|!--[if gte mso 9]|~1111~|![endif]--|~~|!--[if gte mso 9]|~~|![endif]--|~~|!--[if gte mso 9]|~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02DocumentNotSpecified7.8 磅Normal0~|![endif]--|~~|!--[if gte mso 9]|~~|br|~ ~|![endif]--|~~|br|~ 一、政策调整背景及依据~|br|~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同时加强风险防控管理,发挥公积金制度更大的作用。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商转公”贷款政策。~|br|~ 二、优化五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br|~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该政策旨在减轻职工家庭还贷压力,尤其是满足临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需求。~|br|~ 政策内容~|br|~ 调整前~|br|~ 调整后~|br|~ 男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br|~ 60岁~|br|~ 65岁~|br|~ 女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br|~ 55岁~|br|~ 60岁~|br|~ (二)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该政策旨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入职的年轻人等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职工的最低贷款额度。~|br|~ 政策内容~|br|~ 调整前~|br|~ 调整后~|br|~ 贷款额度计算倍数~|br|~ 10倍~|br|~ 15倍~|br|~ 最低可贷额度~|br|~ 30万元~|br|~ 45万元~|br|~ (三)“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与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执行标准一致,帮助较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减轻还贷压力。~|br|~ 政策内容~|br|~ 调整前~|br|~ 调整后~|br|~ 公积金缴存条件~|br|~ 12个月~|br|~ 6个月~|br|~ (四)推行“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br|~ “商转公”组合贷款的条件与“商转公”条件一致,该政策旨在帮助商贷余额较大,仅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的职工,尽最大限减轻其还贷压力。“商转公”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能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70%,且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br|~ “商转公”组合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条件、进行房屋评估,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的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br|~ 因“商转公”组合贷款是在尚未结清原商贷的情况下,增加公积金中心为该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所以需原商贷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目前,已与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吉林银行。下一步,中心将持续拓展“商转公”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范围。~|br|~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br|~ 为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同时为加强公积金风险防控管理,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对购房提取政策进行适当调整。~|br|~ 1.缴存职工贷款购买非本市住房与贷款购买本市住房提取执行标准一致。~|br|~ (1)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含提前部分还款提取):贷款首期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之后每间隔1年(365天)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br|~ (2)提前全部结清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全部结清的金额。提取时限须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办理。~|br|~ 2.缴存职工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相关要求。~|br|~ (1)夫妻双方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此政策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br|~ (2)为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购房一年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要件。~|br|~ 综上,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在购房一年以后且两年以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合同登记备案日期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日期认定。~|br|~ ~|br|~ ~|br|~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br|~ 2024年4月12日~|br|~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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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2024/04/07~|br|~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程,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桦甸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3月19日起实施。~|br|~ 问题1:编制主要依据是什么?~|br|~ 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br|~ 问题2:高污染燃料类别有哪些?~|br|~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br|~ 第Ⅰ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br|~ 第Ⅱ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br|~ 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br|~ 问题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哪里?~|br|~ 考虑经济影响和实际管理,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设定为:~|br|~ Ⅰ类禁燃区:铁路线-清水大街-辉发河故道以北-金桦路-桦甸大街-磐桦路-渤海大街-人民路-桦甸大街-莲花路-大兴街-光明路-启新街-新安大街-人民路-清水绿堤广场-清水大街-金城公园-辉发河故道以西-渤海大街-光明路-铁路线的围合区域。~|br|~ Ⅱ类禁燃区:磐桦路-桦甸大街-人民路-渤海大街-磐桦路的围合区域,~|br|~ Ⅲ类禁燃区:金桦路-清水大街-人民路-新安大街-启新街-光明路-大兴街-莲花路-桦甸大街-金桦路的围合区域。~|br|~ 问题4:如何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br|~ 桦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进行管理。桦甸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和管理类别进行适时调整。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与管控要求不符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br|~ (一)Ⅰ类禁燃区~|br|~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br|~ 2、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br|~ 3、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br|~ 4、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br|~ 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br|~ 6、禁燃区内原有未改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得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br|~ (二)Ⅱ类禁燃区~|br|~ 1、禁止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br|~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br|~ 3、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br|~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br|~ (三)Ⅲ类禁燃区~|br|~ 1、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br|~ 2、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br|~ 3、现有燃用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设施,须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br|~ 4、在用的燃用型煤、焦炭、兰炭、煤制气锅炉,需能够达到相应阶段国家标准,并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br|~ 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br|~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br|~ 问题5: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的处罚有哪些?~|br|~ 1.《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br|~ 2.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br|~ 相关通知:~|br|~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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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4/04/07~|br|~ 附件: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br|~ 解读:~|br|~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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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节约用水条例》答记者问2024/03/25~|br|~ 2024年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6号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br|~ ~|br|~ 1、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br|~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解决水安全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刚性约束不足,节水工作仍面临用水管理有待加强、节水措施有待完善、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督力度有待加大等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加强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推进节水立法,制定节水的专门行政法规,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br|~ ~|br|~ 2、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br|~ 《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在立法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立足我国基本水情,针对节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节水制度体系。二是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三是做好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br|~ ~|br|~ 3、《条例》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用水管理。 ~|br|~ 一是加强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国家用水定额;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br|~ 二是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br|~ 三是规范用水计量和水价制度。规定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br|~ 四是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br|~ ~|br|~ 4、《条例》在完善节水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br|~ 一是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规定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 ~|br|~ 二是推进工业节水减排。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高耗水工业企业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集聚区统筹建设相关设施,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br|~ 三是推进城镇节水降损。规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支持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要求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br|~ 四是促进非常规水利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城市绿化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br|~ ~|br|~ 5、《条例》对节水的保障和监督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br|~ 激励和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引导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br|~ 监督考核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br|~ ~|br|~ 6、《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br|~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且未按期进行节水改造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br|~ ~|br|~ 7、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br|~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条例》确立了节水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要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br|~ 政策原文:《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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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解读2024/03/19吉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解读~|br|~ 1.吉林省新高考与老高考有哪些不同?~|br|~ 一是选科组合不同。新高考改变了以往文理分科的学科布局,在“3+1+2”科目组合下,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自主在12种科目组合中选择高考科目,不仅扩大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也使选科更为优化和合理。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也可以选择思想政治和地理等;首选科目为历史的,也可以选择化学和生物学等。~|br|~ 二是考试科目不同。相较于老高考,新高考数学科目不再分文理;原来的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调整为首选科目+再选科目。~|br|~ 三是成绩组成不同。新高考考生的文化课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其中,选择性考试科目中的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呈现,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赋分方式呈现。~|br|~ 四是志愿填报方式不同。老高考以“院校”为基本单位填报志愿,新高考则是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相比于老高考,新高考更有利于考生按照专业兴趣和特长选择自己理想的志愿。~|br|~ 五是录取规则不同。新高考模式下,按照历史、物理两个学科组,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线、单独投档录取。普通本科合并为一个录取批次,不再区分一本和二本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的选择范围更为合理。~|br|~ 2.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有哪些?~|br|~ 2024年,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以及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考生须首先在历史、物理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使用全国卷,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br|~ 3.考试时间如何安排?~|br|~ 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6月9日。语文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为:~|br|~ 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如有调整,我省选择性考试科目的考试安排相应调整。~|br|~ 4.考生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有什么要求?~|br|~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均应参加选择性考试,考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自主选择报考相应的选择性考试科目,没有其他要求和限制。~|br|~ 5.高考总成绩是如何组成的?~|br|~ 2024年,我省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br|~ 6.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考试成绩的等级分是如何转换的?~|br|~ 我省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每科原始分满分为100分。转换分以30分作为赋分起点,满分100分。先将每科考生的原始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分别为15%、35%、35%、13%和2%。再将A至E等5个等级内的考生原始分,依照等比例转换原则,分别转换到100~86分、85~71分、70~56分、55~41分和40~30分五个分数区间,得出考生的等级转换分。~|br|~ 由于等级赋分原理相对复杂,第三批8省(市)和第四批的7省(区)在教育部指导下,邀请数理统计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对历年考试数据分析、演算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以上等级赋分办法。~|br|~ 高考成绩公布时,考生查询到的再选科目成绩是等级赋分后的成绩,不需要考生自行转换。~|br|~ 7.高考改革后,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有变化吗?~|br|~ 高考改革后,高职分类考试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要求保持不变。~|br|~ 8.2024年招生计划是如何编制的?什么是历史学科类、物理学科类?~|br|~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每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科目历史和物理分别公布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首选考试科目为历史的称为“历史学科类”,首选考试科目为物理的称为“物理学科类”。~|br|~ 我省招生录取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高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一个或多个专业。同一高校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同一高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要求,分设不同的院校专业组。~|br|~ 对考生资格、生源范围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如: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预科班、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招生等。~|br|~ 比如:某高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等专业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物理、再选科目不限;但其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为首选科目物理、再选科目化学。该高校须设2个院校专业组,分别为专业组A和专业组B。如果考生的选考科目组为“物理、化学、生物”,则可以同时报考专业组A和专业组B;如果考生的选考科目组合为“物理、生物、地理”,则只可以报考专业组A。~|br|~ 9.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何划定?~|br|~ 普通类按照首选科目历史、物理依据招生计划一定比例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br|~ 艺术类以普通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基数,按教育部要求划定。~|br|~ 体育类按照首选科目历史、物理,以及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br|~ 民航飞行技术专业的分数线参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br|~ 10.2024年招生录取批次和志愿是如何设置的?~|br|~ 2024年开始,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阶段,按类别分批次进行。“院校专业组”为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专业组内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br|~ (1)普通类~|br|~ 普通类分为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br|~ 提前批分为A、B两个批段。A段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军事、公安、司法、消防、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优师专项计划、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部分院校的小语种专业;省属院校的免费医学定向、公费师范定向、订单农科生等相关专业;定向培养军士、司法类等高职(专科)层次相关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或我省招委会批准的特殊院校(专业)。B段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院校及专业。~|br|~ 本科批设4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本科层次普通类招生各专业以及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蒙生八省对等协作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4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br|~ (2)艺术类~|br|~ 艺术类分为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br|~ 提前批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专业或戏曲类专业。~|br|~ 本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使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br|~ (3)体育类~|br|~ 体育类分为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br|~ 本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br|~ 高职(专科)批设2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体育类专业。~|br|~ 11.我省新高考志愿设置与改革前有何不同?~|br|~ 一是志愿单位不同。改革前以“院校”为志愿填报单位,1所院校即为1个志愿,按“1所院校+多个专业”的方式进行志愿填报。改革后以“院校专业组”为志愿填报单位,1个院校专业组即为1个志愿,按“院校+专业组”的方式进行志愿填报。总体来看,院校志愿变成了院校专业组志愿,由1个“大户头”变成了若干“小户头”,专业组合较改革前更为细化,更有利于考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有选择性地进行填报。~|br|~ 二是志愿数量不同。改革前,我省各批次平行志愿设置7个或10个院校志愿不等。改革后,本科批、高职(专科)批均设置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须根据志愿数量的变化,合理填报高考志愿。~|br|~ 三是填报要求不同。改革前,考生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填报相应的院校志愿。改革后,在填报志愿时,增加了院校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考生须按照要求填报志愿。~|br|~ 12.填报志愿时,如何理解院校专业组要求?~|br|~ 招生院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提出本校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考生应根据自己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对照高校招生专业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准确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主要分为四类:~|br|~ 第一类: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都未提出要求的,即“不提科目要求”,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均可报考。~|br|~ 第二类:只对首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物理(1门科目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为任意2门的考生方可报考。~|br|~ 第三类:只对再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化学(1门科目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化学,生物学(2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学的考生方可报考。~|br|~ 第四类: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均提出选考要求的,如“物理,化学(2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学的考生方可报考。~|br|~ 考生可报考的专业以普通高校当年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为准。考生所考的科目组合不符合院校专业组选科要求的,则无法填报该院校专业组志愿。~|br|~ 13.特殊类型资格线是如何划定的,有什么作用?~|br|~ 我省按照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数一定比例,依据首选科目分别划定本科特殊类型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br|~ 14.高水平运动队文化课分数线如何划定?~|br|~ 按照规定,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br|~ 15.如何理解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br|~ 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是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院校专业组志愿,符合投档条件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如没有符合投档条件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br|~ 如果考生投档到某院校某一专业组,选择了服从专业调剂,只能在院校专业组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不能调剂到其他院校专业组。~|br|~ 如果考生档案投档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次考生所填报的其它院校专业组志愿。~|br|~ 比如:考生A,全省排名100名。录取系统首先从第1名依次检索到第99名。检索到该生时,首先检索该生填报志愿的01院校专业组,如果01院校专业组投档已满,则该生无法投到该院校专业组;按规则继续检索02院校专业组,如果02院校专业组投档未满,则该生档案投到02院校专业组,计算机不再检索该生的03~40院校专业组志愿。以此类推。如果该生填报的所有院校专业组都无法满足投档条件,则该生的所有平行志愿均无法投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系统完成对考生A的全部检索后,再处理下一位考生。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不补充投档。即使投档后因身体条件、单科成绩等原因被退档,无论该考生后续是否还有符合投档条件的志愿,也不再投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br|~ 16.2024年的录取顺序是如何安排的?~|br|~ 普通类按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艺术类按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体育类按本科批、高职(专科)批依次进行。~|br|~ 17.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以填报普通类专业吗?~|br|~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以按文化成绩填报普通类专业。但在同一录取批次,考生只能在两者中选择一类填报。~|br|~ 18.填报特殊类型志愿需要了解哪些事项?~|br|~ 特殊类型招生志愿主要设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主要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本科专业。实行顺序志愿模式,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填报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符合相关院校相应招生资格,且高考成绩等达到有关要求。~|br|~ 19.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br|~ 考生填报志愿时,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和我省招生政策,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各专业选科要求和招生计划等。根据自己的成绩、选科情况、体检结果等,慎重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志愿填报等相关密码,对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br|~ 20.普通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是如何构成的?~|br|~ 普通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br|~ 21.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是如何构成的?~|br|~ 艺术类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的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分类别计算的综合成绩。~|br|~ 播音与主持类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70%+(专业分÷专业满分)×30%〕×750;~|br|~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投档成绩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50%+(专业分÷专业满分)×50%〕×750。~|br|~ 戏曲类投档成绩为艺术校考成绩或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br|~ 22.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如何构成?~|br|~ 体育类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时,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7.5+专业课成绩”形成的综合分投档。~|br|~ 23.平行志愿投档时,考生成绩相同时如何排序?~|br|~ 普通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br|~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br|~ 附件:吉林省公布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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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答记者问2024/03/18~|br|~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br|~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分规定》?~|br|~ 答:《处分规定》立足于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着眼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是开展事业单位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考、奖、罚”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2012年8月,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颁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对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要求及时修订《暂行规定》。一是贯彻新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新精神、新要求应当及时体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中。二是衔接新政策。2018年《监察法》将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2020年《政务处分法》对此部分人员的处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需与新政策保持衔接和平衡。三是解决新问题。近年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如,近年来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调整,不宜再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列为处分情形等,需要对原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br|~ 问:制定《处分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br|~ 答:制定《处分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依据,把握事业单位特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完善,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各项纪律规矩,进一步增强处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促进教科文卫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br|~ 问:《处分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br|~ 答:《处分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要明确处分种类和受处分的后果。第三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主要明确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适用的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明确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处分决定的内容。第五章“复核和申诉”,主要明确复核、申诉的程序和时限。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纪律要求等相关事宜。~|br|~ 问:《处分规定》规定了哪几个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br|~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近些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处分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br|~ 问:《处分规定》如何体现突出政治标准、严明政治纪律?~|br|~ 答: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处分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如,第三章明确“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等均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br|~ 问:《处分规定》中的处分种类有何考虑?~|br|~ 答:《处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本规定,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br|~ 问:《处分规定》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分?~|br|~ 答:《处分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br|~ 《处分规定》明确,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问:对贯彻落实《处分规定》有什么具体部署?~|br|~ 答:《处分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我们在印发的通知中已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近期,我们还将通过媒体开展系列宣传,并通过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处分规定》纳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培训班的重要内容,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跟踪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处分规定》顺利实施、落地见效。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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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2024/03/18~|br|~ 人社部发〔2023〕58号~|br|~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br|~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br|~ ~|br|~ ~|br|~ ~|br|~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br|~ 2023年11月6日 ~|br|~ ~|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br|~ ~|br|~ 第一章 总则~|br|~ ~|br|~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br|~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br|~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br|~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br|~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br|~ ~|br|~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br|~ ~|br|~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br|~ (一)警告;~|br|~ (二)记过;~|br|~ (三)降低岗位等级;~|br|~ (四)开除。~|br|~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br|~ (一)警告,六个月;~|br|~ (二)记过,十二个月;~|br|~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br|~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br|~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br|~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br|~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br|~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br|~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br|~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br|~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br|~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br|~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br|~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br|~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br|~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br|~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br|~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br|~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br|~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br|~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br|~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br|~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br|~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br|~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br|~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br|~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br|~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br|~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br|~ ~|br|~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br|~ ~|br|~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br|~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br|~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br|~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br|~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br|~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br|~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br|~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br|~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br|~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br|~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br|~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br|~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br|~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br|~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br|~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br|~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br|~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br|~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br|~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br|~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br|~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br|~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br|~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br|~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br|~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br|~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br|~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br|~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br|~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br|~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br|~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br|~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br|~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br|~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br|~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br|~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br|~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br|~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br|~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br|~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br|~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br|~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br|~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br|~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br|~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br|~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br|~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br|~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br|~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br|~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br|~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br|~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br|~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br|~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br|~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br|~ ~|br|~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br|~ ~|br|~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br|~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br|~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br|~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br|~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br|~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br|~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br|~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br|~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br|~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br|~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br|~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br|~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br|~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br|~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r|~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br|~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br|~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br|~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br|~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br|~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br|~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br|~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br|~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br|~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br|~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br|~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br|~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br|~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br|~ ~|br|~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br|~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br|~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br|~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br|~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br|~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br|~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r|~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br|~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br|~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br|~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br|~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br|~ (三)处分不当的。~|br|~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br|~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br|~ ~|br|~ 第六章 附则~|br|~ ~|br|~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br|~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br|~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br|~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br|~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br|~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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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政策解读问答2024/03/18~|br|~ 近日,科技部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提名办法》)。围绕科技界关心的《提名办法》制定与实施等问题,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解答如下。~|br|~ 1.《提名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br|~ 科技奖励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激励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是国家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的重要组成。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科学技术奖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2017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2020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提名制改革要求。~|br|~ 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国家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实践探索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科技部在总结近年来提名制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和吸收科技界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新的《提名办法》,切实把好评奖入口关,更好发挥国家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br|~ 2.制定《提名办法》的基本考虑是什么?~|br|~ 《提名办法》的制定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依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规范完善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一是按照党中央关于优化科技奖励制度的部署要求,以突出战略导向、提高奖励质量、净化评奖风气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名机制。二是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原则,提名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把学术水平作为重要标准,充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三是细化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提名工作提供制度支撑。~|br|~ 3.在突出提名导向方面,《提名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br|~ 一是强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br|~ 二是强调创造性贡献。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br|~ 4.在提高提名质量方面,《提名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br|~ 一是合理控制提名规模。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注重质量,好中选优,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提名。~|br|~ 二是适当提高专家提名条件。与前期试行阶段相比,提名专家资格条件没有变化,但专家联合提名的人数要求有所提高。同时严格回避条件,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br|~ 三是完善提名程序。在加强学术把关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组织机构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在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相关要求方面,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br|~ 四是压实提名者责任。规定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综合考虑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情况,按要求做好提名工作;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配合开展调查核实。~|br|~ 5.在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引导树立良好风气方面,《提名办法》有哪些规定?~|br|~ 一是明确监督机制。提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br|~ 二是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对提名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以及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对候选者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br|~ 三是完善提名信用管理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名工作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br|~ 6.在推动《提名办法》落实落地方面有哪些考虑?~|br|~ 一是加强政策宣贯。深入科研一线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解读,主动答疑释惑,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br|~ 二是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在提名工作实践中注重收集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一线科技工作者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对《提名办法》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适时进行总结,推动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不断完善。~|br|~ 政策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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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2024/03/18~|br|~ 国科发奖〔2023〕22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br|~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br|~ 科 技 部 ~|br|~ 2023年12月6日 ~|br|~ (此件主动公开)~|br|~ ~|br|~ ~|br|~ ~|br|~ ~|br|~ ~|br|~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br|~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r|~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br|~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br|~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br|~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br|~ 第二章 提名资格~|br|~ 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br|~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br|~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br|~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br|~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br|~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br|~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br|~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br|~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br|~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br|~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br|~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br|~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br|~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br|~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br|~ 第三章 提名程序~|br|~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br|~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br|~ 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br|~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br|~ 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br|~ 第四章 提名要求~|br|~ 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br|~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br|~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br|~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br|~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br|~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br|~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br|~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br|~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br|~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br|~ (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br|~ 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br|~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1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br|~ 第二十六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r|~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br|~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br|~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br|~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br|~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br|~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br|~ 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br|~ 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br|~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br|~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br|~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br|~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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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03/15~|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br|~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2024年2月28日~|br|~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br|~ ~|br|~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br|~ 1.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大意义,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br|~ 2.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证明标准和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每一起医保骗保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br|~ 3.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侦查、起诉、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及时、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裁判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br|~ 二、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br|~ 4.本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br|~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br|~ 5.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br|~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br|~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br|~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br|~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br|~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br|~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br|~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br|~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br|~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br|~ 6.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br|~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br|~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br|~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br|~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br|~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br|~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br|~ 7.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br|~ 8.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r|~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r|~ 9.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br|~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br|~ 对第一款规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但行为人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br|~ (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br|~ (2)曾因实施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br|~ (3)以非法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为业的;~|br|~ (4)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br|~ (5)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br|~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br|~ 三、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br|~ 10.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br|~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br|~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br|~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br|~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br|~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br|~ 11.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要同步审查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依法惩治。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发现、识别医保骗保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医保骗保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并坚决依法严惩。~|br|~ 12.对实施医保骗保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决定。~|br|~ 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实施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处理。对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br|~ 13.依法正确适用缓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业骗保人、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有关的特定活动。~|br|~ 14.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罚金、没收财产力度,提高医保骗保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要综合考虑犯罪数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br|~ 四、切实加强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br|~ 15.医保骗保刑事案件链条长、隐蔽深、取证难,公安机关要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医保骗保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收集固定证据,尤其注重收集和固定处方、病历等原始证据材料及证明实施伪造骗取事实的核心证据材料,深入查明犯罪事实,依法移送起诉。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br|~ 16.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构建,加强对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证据审查、立案监督等工作,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完善证据体系。~|br|~ 17.人民法院要强化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进行审查、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r|~ 18.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r|~ 19.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确因证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证人证言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凭证、账户交易记录、审计报告、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br|~ 2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等有关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予返还。~|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br|~ 21.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无法查明去向,或者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等值财产的追缴数额限于依法查明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对已经追缴或者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br|~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应当及时调取。~|br|~ 2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理案件全过程和各环节,全力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案财物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br|~ 五、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br|~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医保骗保行为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商请就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参考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br|~ 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医保骗保犯罪线索要及时调查,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医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工作。~|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医保骗保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应当依法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机关处理。~|br|~ 2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前期调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完善线索发现、核查、移送、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医保骗保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公安机关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快推动信息共享,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力争医保骗保问题“发现在早、打击在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br|~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医保骗保案件处理结果及生效文书及时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br|~ 2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时,可商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或核算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br|~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积极能动履职,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根据情况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正常运行和医疗卫生秩序。结合办理案件发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并注重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彻底铲除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